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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新闻官司带来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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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0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记者来信

  一桩新闻官司带来的思考
新华社记者牛爱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公民起诉北京法制报社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法制报社及作者胜诉的一审判决。至此,一桩由一篇不足300字的新闻报道而引起的新闻官司,在历时一年多后终于画上了句号。
1990年10月3日,《北京法制报》在一版刊登了一条通讯员采写的关于海淀区查获一起用鸦片开设熏吸门诊案件的消息。消息说,不具备医生资格的农民“×某”(未点名)因无照行医,非法使用鸦片而被公安机关和卫生管理部门查获,“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涉及的案件当事人“×某”于1991年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北京法制报》的报道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报社及作者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于1993年2月4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法制报》及作者是根据事实进行报道,不能认为是诋毁、诽谤原告的名誉,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上诉,也以败诉告终。
案件结束后,北京法制报总编辑董凤田对记者说:“官司虽然胜了,可我们一点也不觉得轻松,在这场诉讼中,报社在精力、人力、物力上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报社正常的报道工作受到了影响。如果是原告胜诉,他能得到经济及精神上的赔偿,而我们胜了却不能要求他赔偿我们在诉讼中的损失。”
作者孙树昆谈到这次当被告的感受时说:“一篇只有4元钱稿费的‘豆腐块’,搞得我三年不得安宁。”他提出,原告在诉讼中对被告的一些失实的、不负责任的指责言词,是否也是一种名誉权的侵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法制报》刊发这篇动态性消息,是报社正当的新闻报道工作,可以说没有任何失误和失实之处。这类政法方面的报道,在当前许多新闻单位的正常报道中也常见。严格地说,还不属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范畴。如果这类报道中所涉及的案犯或案件当事人都来追究新闻单位及作者的所谓“法律责任”,那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李大元说,新闻单位当了被告就得陪着打官司。至于原告方败诉,新闻单位的损失怎么办?这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总之,现在审判中坚持这样的原则: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新闻单位正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在采访中记者深深感到,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迫切需要通过新闻立法来保护其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行使舆论监督职能,使新闻宣传舆论步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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