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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立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理论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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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03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加强经济立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理论研讨会综述
刘凯湘吕来明
4月中旬,《法制日报》社、北京商学院商法研究所、北京商学院学报编辑部等单位在北京举办了“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就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与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就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问题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多数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效率原则。我国之所以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目的就是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资源配置及其效益程度是与法律制度的设定密切相关的,因此必须将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效率作为首要原则。与此相适应,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实体上应确立企业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清晰地界定公司法人的产权,允许产权自由流动,在程序上应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制度。二是主体平等原则。市场交换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交换各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参加竞争必然要求主体平等。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竞争起点上就不平等,另一方面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难以实现意思自治。因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主体平等的原则,确立所有交换主体在法律上的独立平等的人格和平等的权利地位。禁止各种歧视待遇。三是经济自由原则。市场经济发端于自由竞争经济。虽然在实际运行中完全的经济自由是不存在的,而且现代市场经济已从自由放任走向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是调控或修正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并非取代经济活动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仍然是资源的自由配置,因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从各个方面确认和保障经济自由,同时把确保竞争秩序、交易秩序作为基本立法原则,一方面制定有关交易行为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明确合法交易与不法交易的界限,保护公平竞争。
与会学者指出,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准则,规定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或规范人格的民商立法是这一体系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准则。而以反垄断立法为核心,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尽管不可缺少,但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干。在立法模式上,学者们就建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首先应完善民商法体系,修正过去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达成了共识。但在如何完善民商立法的具体模式上分歧意见较大,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主张,即民商合一主义与民商分立主义。
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与会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应包括以民商法典为骨干的基本法和各种单行法两个层次及其相应的程序法。从内容上讲应当包括:一是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等。二是交易行为法律制度。设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并调整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及其管理,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法等涉及商品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工业产权市场的相关法律。三是市场宏观调控法,如预算法、税法、计划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四是社会保障法,主要解决因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公平问题。
三、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十几年来我们尽管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目标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企业至今仍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由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以法人名义和意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法人所有权与股东(投资者)的所有权应当区别开来,前者是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的整体和全面的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后者是股东基于所有权而对投资部分享有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主要体现为一种收益权。由于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财产,这样在同一财产上,就存在两层不同的权利,公司是直接所有权人,股东是原始的间接所有者,他往往不直接从事控制、占有、经营,而关心的是自己投资所得的收益,这种在价值取向上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是现代所有权的真谛所在。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组织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除一般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形式以外,对于少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仍应由国家垄断经营,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至于私营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形,可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其组织形式。
四、企业行为的法律调整问题
大部分学者认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行为分为企业内部行为与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两类,前者实际上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主要由企业章程确定;狭义的企业行为是指后者即企业外部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营利性、竞争性、协作性、自主性、平等性的特点,与这些特点相适应,企业行为的法律调整应遵循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安全有序的原则。有的学者还具体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规则的完善、配套,以及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及其救济措施。目前,亟待完善的有关企业行为的法律有确立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律、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在有关公平交易规则的法律中,学者们还对规范企业行为的最基本法律——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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