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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重要改革措施出台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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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06
第2版(经济)
专栏: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重要改革措施出台
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
本报讯林业部、财政部日前决定,从今年起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项重大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沿用几十年的森工管理模式,建立新的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森林资源没有价值传统观念的束缚,对森林资源实行无偿采伐利用,造成了木材生产成本不实、森林资源再生产资金得不到应有补偿、损失和消耗森林资源难以控制、国家对森林资源难以进行经济调节等弊端。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目的是为了建立符合商品生产规律和我国林业实际的、有利于资源培育和管理、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限制资源过量消耗的木材生产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运行机制。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全面推行内部林价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采伐。具体办法是:按实际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算林价,由采伐企业先向国家交纳林价,后进行林木采伐的“先买”、“后采”制度和立木林价计入木材生产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用商品经济手段,强化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
——改革营林资金管理体制,实行育林基金“拨改买”,推行营林生产商品化经营。建立由林业企业主管部门以资金购买企业造林营林成果的管理体制,使营林生产直接体现经济效益,改变营林生产只讲投入,不讲产出,营林成果与企业经济利益脱钩以及营林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状况。
——强化所有权约束机制,建立政企分开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按照“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强化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理顺国家和企业在森林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政企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资源管理体制,完善国家对森林资源消耗的宏观调控与约束。
——强化企业内部营林生产组织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布局,突出营林生产的基础地位。从组织领导、人员队伍、资金流转、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营林工作,把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管理体制转移到“以营林为基础”的轨道上来,把富余的森工企业人员调整到营林生产上来。
这项改革,是林业部、财政部1991年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9个林业局进行内部林价制度改革试点,1992年在吉林省国有林区进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实施的。目前,林业部已派出工作组深入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推动、帮助、指导森工企业搞好这项重大改革。(封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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