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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产属代管没收范围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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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家房产属代管没收范围吗?
编辑同志:
我家在原籍县城原有一宅院,其中瓦房16间,楼房4间,草房7间,水井一眼。1951年土改确权为我家所有。当时因我家人口少,有14间瓦房、两间楼房被政府部门办公借用。1956年我祖母病故后,原籍家中无人。1957年4月,县城关镇发出通知,以该房产“已代管3年”为由,宣布没收其中13间。请问:这个宣布能否成立?
河南三门峡市马国栋马国栋同志:
根据1950年1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决定》中关于城市私有房产的代管的规定,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才可以代管:1.逃亡户之房产无人代为经营者;2.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划定者;3.原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者;4.在登记期间无正当原因,而未申请登记者。因此,你家房产不属当时政策规定的代管之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解放初期私人房产应以土改确权为准,如果你来信所述情况属实,你家在县城的宅院经确权登记后,既不存在政策规定代管的几种情形,也不存在代管的事实,县城关镇以“已代管3年”为由宣布没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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