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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决定调高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财政部决定提高今年国库券票面利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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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15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民银行决定调高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财政部决定提高今年国库券票面利率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丁坚铭)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5月15日起提高现行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利率。
据了解,现行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1991年4月21日起实施的,在这之前,银行利率曾连续下调了三次。这次在时隔两年后再次调高利率,表明利率的“杠杆”作用又一次被人们所重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今天颁布的公告规定,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由年利率1.8%提高到2.16%;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可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分别是: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由3.24%上调为4.86%;半年期利率由5.4%调整为7.2%;一年期利率由7.56%调到9.18%;二年期利率由7.92%调高到9.9%;三年期存款利率由8.28%调整到10.80%;五年期利率由9%上调到12.06%;八年期利率由10.08%调到14.58%。
在存款利率调整的同时,银行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其中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由现行年利率8.64%上调为9.36%;技术改造贷款由现行年利率8.46%上调为9.1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13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仍将实行差别优惠利率;对粮棉油、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等继续实行优惠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告强调,新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实施后,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办法必须按《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执行。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必须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贷款浮动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不得随意扩大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邮政储蓄部门吸收的存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公司、企业债券及其它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还强调,对违反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将进行严肃查处。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国务院已决定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债优先的原则,保护国库券购买者的切身利益,现决定将1993年3年期国库券的票面利率由10%提高到12.52%,五年期国库券的票面利率由11%提高到14.06%。今年五年期国库券期满三年后,也可按三年期国库券条件兑付本息。
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1993年国库券,也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计息期不变,仍从3月1日开始。
特此公告。
 财政部
 199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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