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车主掠走乘客行李是什么行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车主掠走乘客行李是什么行为?
编辑同志:
不久前,一辆安徽埠蚌市的旅行车在驶至南京长江大桥北端的泰山新村时,车主告诉乘客,车超载了,检查站发现了要罚款,请男乘客先下车,待把女乘客送过桥后,再来接。车到长江大桥南堡附近,车主又要女乘客全部下车,说是返回泰山新村接男乘客。两位年龄较大的女乘客因天冷,不想下车,被车主和驾驶员强行推下车。这些男女乘客苦等了一个多小时,却不见车踪影。这时他们才发觉车主已将他们的行李物品全部掠走。
据乘客回忆,这辆车的牌号是:安徽02—02964。
请问:车主掠走乘客行李是什么行为?
江苏省军区南京第11干休所吕大魁
吕大魁同志:
如你来信反映情况属实,该辆旅行车的车主和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但具体应定什么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还需进行具体分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种犯罪手段的公然强制性和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是抢劫罪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显著特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地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这是盗窃罪不同于抢劫、抢夺、诈骗罪的主要特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犯罪人,这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盗窃、抢夺罪的主要特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本案中车主和司机的行为来看,他们并没有对乘客公开使用暴力或胁迫行抢,故不构成抢劫罪;他们虽然也实施了欺骗手段,但乘客们并非“自愿地”交出财物,故不宜以诈骗罪论处;他们将乘客的财物非法占有,使用的并不是秘密窃取的手段,故亦不宜定盗窃罪。但他们以运送乘客为名,蓄意谋取乘客的财物,先将乘客哄骗下车,乘旅客不备之机,驾车拉着乘客的行李财物逃之夭夭,使乘客追赶不及,这种行为比较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变相的“剪径”行为,使出门旅行的乘客失去了安全感,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应该严厉打击的范围。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