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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权与批价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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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21
第2版(经济)
专栏:换脑筋话题(二十三)

  定价权与批价权
胡拓坪
如果一位厂长将某种紧俏的产品以比市场优惠得多的价格批给买方,为了感谢这位厂长的优惠,那么买方就有可能把市场价和优惠价之间差额的一部分收益作为礼物,悄悄地送给这位厂长。
这种假设对于一个私营企业来说,并无多大意义。羊毛出在羊身上。但是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来说则不一样了。公家的财产转入了私人腰包!
这并非危言耸听。因为在目前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下,随着产品价格的放开,企业有了定价权,许多厂长也有了这种批价权。另外,在目前的承包制下,尽管发生这种情况,也未必能被查出,未必影响承包合同的兑现,可能性就越来越成为现实性了。
这也并非小题大作。以一个年产200万吨的钢厂为例,如果产量的1‰被用于批价,每吨价差按200元计算,一年就可能有几十万元流入私囊。以此类推,全国会有多少公有财产这样地被私人侵吞!
为此,我便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或厂长的定价权与厂长的批价权是什么关系?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改革赋予企业以定价权,自然要通过厂长的职权来实现,厂长的这种权力叫厂长的定价权。但这并不等于厂长的批价权。定价权是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产品销价的权力。相对应的这种价格也应当是市场价。除了国家指令性的计划产品以外,其余产品都应是这种价格。而所谓批价权,则是对计划产品以外的部分产品,以一种低于市场价格的售卖价格的批准权力。
从实现形式上看,定价权可以由厂长组织、一班人来行使,而批价权则高度集中于厂长和少数人手中;定价权使用透明度大,批价权使用透明度小。
从性质上看,定价权反映的是一种市场竞争关系,而批价权反映的则是一种垄断关系。
一个厂长之所以能化公为私,不是靠的定价权,而是靠的批价权。
由此,我也想到,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改革,不能仅仅满足于企业所有制外部形式的改革,如承包制、股份制等等,同时也必须对国有企业所有制的内部形式进行改革和界定。例如,对于厂长的批价权要不要有界定和约束?能不能取消?如不能取消,怎样对之进行监督、审计和控制?
当然,在一个企业内掌握批价权的并非只有厂长一人,那些直接主管经办产品供销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也占有这种批价权。二者性质相同。但我们把厂长的批价权问题解决好了,其他人的批价权以及诸如此类的种种特权也就会好办多了。
由此我更想到,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只是简单地一个“放权”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规范,有了科学的规范,也才能真正“放权”。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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