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阅读
  • 0回复

全国性和涉外文艺活动管理有新规定必须登记核准确保内容健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21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性和涉外文艺活动管理有新规定
必须登记核准确保内容健康
新华社北京五月二十日电文化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全国性及涉外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
《通知》说,近年来,许多文化社团举办了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这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即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举办各种比赛、展览或文艺演出;有的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举办国际性比赛或邀请外国文艺团体来华演出;有的组织不当,或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蒙骗群众,遗留问题甚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文化部的通知作了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凡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比赛、展览和演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必须加强管理,一旦发现这类问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除中国文联及所属协会可举办与其业务有关的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必须报经文化部批准。凡举办国际艺术节或文艺方面的国际比赛等活动,邀请国(境)外文艺团体或个人来华(来内地)参加上述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报文化部审批。
三、凡报文化部审批的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和国际艺术节或文艺方面的国际比赛等,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社会团体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健康,组织得当后方可报批。
四、凡未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文化艺术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各地文化部门和文化艺术单位不得参加主办或以任何形式表示支持。
五、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艺术活动,亦应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