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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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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21
第5版(理论)
专栏:

  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吕东(中国工业经济协会会长):
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所推行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是集团公司根据本行业、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完善、发展承包制的一种较好的形式。建设集团公司地处深圳特区,根据特区特殊的经济、政策条件,从资产效益的角度出发,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下属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乃至职工个人,并引入个人风险资金,依据净资产状况和投入状况来规范承包指标,把利润承包发展为资产承包,从资产经营的深层次上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捆在了一起,从而克服了过去一些企业由于承包制不完善乃至变形扭曲而出现的包盈不包亏、包利润不包资产安全增值、包个人收入不包个人风险等问题,较好地调动了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管理积极性,实现了企业多创、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我认为,他们创造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好经验的实质与基本方法,可供各行业、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完善承包制中加以参考。当然他们创造的经验还要进一步完善,如对净资产要认真进行评估,才能使净资产承包更合理。
目前,各地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还进行了股份制、税利分流的试点。我们赞成积极进行股份制税利分流的试点,待逐步规范并取得实践经验后再逐步推行。问题在于,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在实行承包制,因而完善承包制仍是当务之急。看来,完善承包制,必须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探索多种途径和形式,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真坚持、真完善、真提高,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与形式上。
侯捷(国家建设部部长):
建筑业的改革已经搞了14年,出台了不少改革措施,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对推动建筑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现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还不够完善。深圳建设(集团)公司试行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个有益探索。从有关资料看,它有这样几个特点:
①承包基数的确定方法较为合理。承包基数的确定,是承包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从这几年承包企业的情况看,多数企业在承包基数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利润承包基数都是以本企业上年或前几年的利润水平为基础,存在“鞭打快牛”的问题;二是承包基数在企业与上级发包单位之间进行一对一谈判,讨价还价,带有人为因素。而深圳建设(集团)公司的承包办法,在承包基数的确定上既考虑本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又考虑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具有公平性。同时有计算公式可依,减少人为因素,具有科学性。
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自负盈亏能力,解决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全员抵押承包比起不抵押或少数几个承包人抵押来,抵押金的数量肯定要大得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和自负盈亏的能力也就增强了。
③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解决虚盈实亏和潜亏的问题。由于净资产全员抵押承包是建立在评估资产、核实负债、确定净资产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家底”比较清楚,再搞虚盈实亏或潜亏就比较难了,从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就有了保证。
④有利于克服短期行为,解决收入向个人倾斜的问题。由于这个承包办法将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同承包基数挂钩,职工收入(消费资金)增加,承包基数相应提高,企业红利也跟着减少,职工抵押金分红随之减少,形成了对消费资金膨胀的制约机制。
因此,我们认为深圳建设(集团)公司进行的试点是值得肯定的,并殷切希望这个试点能够搞好,为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
李忠凡(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试行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对于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个完善和发展,在理论上与操作上均有新的创造,较好地解决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初级阶段存在的短期行为、负盈不负亏、不规范等缺陷。对于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新创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按照联合劳动两个层次的原则,理顺了产权关系,体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层次上把物质生产条件与职工劳动直接地、紧密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法人产权的地位,即企业对固定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但在国家层次上,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与收益权。②提出了工资、奖金是对职工劳动的回报,利润分配是对经营风险的回报。据此,提出了等量劳动获取等量工资,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样,既强化了利润制约机制,又体现了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更紧密地把企业和职工融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③回答了承包制能否规范化的问题。事实证明深圳建设(集团)公司的风险抵押承包是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的。他们按照同行业的资产利润率和消费利润率,建立了两个公式,达到了使承包制规范化的目标,至少可以说是已接近规范化。
连一民(国家经贸委):
十四大报告提出:“当前实行的经营承包制应当进一步完善。”这是从当前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提出的指导方针。因为全国大中型企业中,90%仍然实行承包制。股份制、租赁等经营形式还不能代替承包制。我们不仅要肯定承包制在以往改革、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而且也不能忽视、轻视它在当前甚至今后相当时期内能起的作用。
当然,承包有几种方式,企业的整体素质不同,经营者水平高低不一、承包制能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和其他经营方式一样,它也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完善。我认为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实行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是对完善承包制的一种有益尝试,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都是可贵的。
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头一轮承包的不足:①有利于解决一对一谈判问题,承包基数的确定有了一个比较科学的公式。确定承包基数是完善承包制的核心,高了低了都不好。各地对此都在探索,建设集团公司的经验丰富了并有益于这个问题的解决。②有利于解决负盈不负亏的问题。③用一条利益纽带把职工和企业联结在一起,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之和精神文明建设挂钩,可以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④把净资产指标作为承发包方之间的纽带,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当然,净资产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还有许多值得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以为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经营形式,只要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应当允许试验,而不要横加干涉,更不要规定只能这样搞,不能那样搞,以免挫伤企业和职工的创造性。
冯宝兴(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试行的净资产全员风险承包责任制,是一个完善承包制的方案。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从利润承包发展到资产承包,把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作为承包的目标,这是承包制的一大进步。在“净资产”的核定中,不仅考虑了有形资产,而且考虑了无形资产,这就使技术构成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的企业都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②引进了同行业资金利润率,作为制定承包基数的重要标准。这就为承包基数的确定规定了一个客观标准,克服了讨价还价的主观随意性。一方面避免了“鞭打快牛”的弊端,给个别利润率低于同行业资产利润率的企业以赶超同行业资金利润率以压力和动力,同时还限制了低效率的投资。所有这些,体现了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统一。
③把消费基金及其利润率作为制定承包基数的主要内容,约束了消费基金的不正常增长,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④在税后可分配利润的分配程序中,把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列为第一位,把上交发包方红利列入第四位。先留后交,这就纠正了当前一般承包制中先交后留的弊端,使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得到了切切实实的保证。体现了“放水养鱼”的原则,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归根结底也有利于发包方。
⑤以全员抵押承包代替个人承包,规定全员抵押的金额,要达到企业净资产的10—30%,规定了企业亏损时的补亏程序:先由抵押金的红利抵补,不足时由抵押金本身抵补,这就使“负亏”不是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有了资金的保证,克服了“负盈不负亏”的弊端,这是一种约束机制。同时,全员抵押金同国家净资产一同运行,并在完成承包利润后参与红利的分配。这又激励着企业员工为创造利润最大化而努力。
正因为这个方案有上述优点,因而在初步试行后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国有资产净值和实现利润成倍增长,个人的收入也有很大提高。但是,这个方案也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①这个方案规定同行业净资产利润率一定三年不变,这就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市场的变化发生了矛盾,特别是建筑安装企业对市场的宏观环境的依赖性很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上升和下降的周期。当国民经济处在上升阶段,基建任务饱满时,建筑业同行业的资金利润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当国民经济处于下滑阶段,基建任务萎缩时,建筑业生产能力过剩,同行业资金利润率必然大幅度下滑,这种客观存在的宏观形势是个别企业无法扭转的。因而,同行业资金利润率一定三年不变,就可能同宏观市场形势的变化发生尖锐的矛盾。如果承包基期正处于周期的低谷,那么资产利润率必然定得很低,而当国民经济走出低谷上升时,企业不用费力便都能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如果承包基期正处于周期的顶峰,那么,同行业资产利润率便必然定得很高,而当国民经济从顶峰下滑时,企业无论怎样努力,也不能完成任务。因此,我建议:同行业资金利润率应当一年一定,根据当年实绩来核定。这就排除了企业无法决定的客观形势的变化,使承包利润完全反映企业自身的努力。当然,这样做,在操作上可能有一些困难,但总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消费基金利润率也不能一定三年不变。
②方案规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可以上交发包方统一使用。这对于约束企业低效益投资活动是有益的,但对这种上交,发包方应给予一定奖励。实行这种办法,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一部分企业个别资金利润率低于行业内平均利润率,一部分企业个别资金利润率高于行业内资金平均利润率。那么,是否利润低的企业注定不能完成承包任务呢?不完全是这样。在这方面,吉林的经验,可供参考,这就是“差额利润率”承包法。基期计算出同行业内资金平均利润率,然后找出每个企业同平均利润率的差额,假定平均利润率为10,某企业利润率为8,那么此企业利润率与平均利润率的差额为负2,第二年承包基数利润率之负差只能小于2,不能大于2,大于2,视同未完成承包任务,要用抵押金补足,小于2,视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另外一个企业利润率为12,同平均利润率之差为正2。那么,第二年承包基数利润率与平均利润率之差只能大于2,不能小于2,如果小于2,视同未完成承包基数,大于2视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对差的企业定承包基数就是定“赶差率”,对好的企业定承包基数就是定“超差率”。至于“赶差”、“超差”的值,则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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