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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举行第四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和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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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29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举行第四次常务会议
原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和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新华社记者闵凡路、本报记者保育钧报道:受李鹏总理委托,邹家华副总理今天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认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日趋活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有些规定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同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也存在若干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修改经济合同法势在必行,也是各方面的普遍要求。
这两个法律草案在作必要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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