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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系列述评之三稳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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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31
第1版(要闻)
专栏:

  深化改革系列述评之三
稳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本报记者莫新元
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破三铁”曾是社会上颇为“热门”的话题。“破三铁”是群众语言,是对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一种形象比喻。后来,由于“以三铁砸三铁”等带有刺激性的口号的出现,损伤了一些职工的感情,使这一改革和这一改革的宣传渐渐冷却下来。在随之而来的贯彻落实《条例》中,由于人们注意力集中到经营机制转换上去了,对三项制度的改革显得不够重视。
现在,我们有必要对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做进一步的认识。因为,不论风头的劲软,这项改革在切切实实地行进着;不管我们愿意与否,这一改革所针对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矛盾,仍不可能绕开或回避。
  进展之快超出预料
如果说“砸三铁”的提法过于刺激,那么它所包含的企业内部制度改革的内涵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铁饭碗”、“大锅饭”现象严重束缚着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所谓“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的“铁”,不是指“有保障”的一面,而是特指原来的“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升不能降”的僵化制度。要使企业有活力,不改革这种状况怎么行呢?
据有关部门对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到1992年底,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企业达3.9万户,涉及的职工173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7.3%。改革中精简富余人员94万人,占涉及改革职工人数的5.47%,其中的84万人已被妥善安置。
分配制度的改革,使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得以体现。在前些年推行计划工资、定额工资、结构工资、提成工资等改革的基础上,去年以来又有一些企业有了新的突破,其中效果较好的是岗位工资制和岗位技能工资制。据有关部门对21个省市、8个部门统计,到去年底试行的企业已达579个,职工158万人。分配制度的改革已逐渐同劳动制度的改革及完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使分配杠杆在新建立的企业运行机制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养老、待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制度的改革,在过去一年里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其中养老保险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职工费用由市、县级统筹,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山西等10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达82%。待业保险扩大了范围,使关停企业被精简人员能够享受到待业保险。
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无疑为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相衔接
在贯彻落实《条例》、重点抓经营机制转换的今天,是否仍有必要坚持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
回答是肯定的。
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紧密相连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可以说是企业不吃国家的“大锅饭”。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则可以说是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推进三项制度的改革,把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够启动企业的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三项制度改革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支撑。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如果不落实到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上,就难以巩固。因此,三项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制度的改革不完成,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最终也无法实现。
随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将给三项制度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契机。萍乡钢铁厂落实了产品定价权和销售权后,职工生产积极性大增。企业领导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及时推进三项制度的改革,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迈上一个台阶,一举摘掉了多年亏损的帽子。这一典型的例子充分表明,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和贯彻落实《条例》是互相促进的。我们应该抓紧当前的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
  依靠职工的理解与支持
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难度较大,阻力也较大,其中一个原因是一部分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一改革是针对职工的。
任何一项改革,在出台之初,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误解,关键在于如何去正确地引导。改革需要广大职工的参与,这不仅仅是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对改革的认识问题。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这是改革的目的;而职工积极性高低,则是检验改革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
正是人们称之为“三铁”的旧体制,压抑了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只要方法得当,步骤稳妥,职工们就会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在过去的一年中,一些地方和企业正是理解和注意了这一点,在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首先是抓好试点,对现行体制和政策突破较大的改革措施,先试点,不求滥,务求“成功率”,以期收到示范效应。
其次,在改革过程中,采取“四先四后”的方法:一是先准备、后实施。事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再实施,避免少数人说了算。二是先干部、后工人。要求工人做到的,干部首先要做到。三是先挖渠、后放水。先把确定的岗位、竞争的条件、上岗的责任以及下岗的出路设计好,向职工公布,然后再组织实施。四是先厂内、后厂外。富余人员坚持“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
三是广开就业门路,兴办第三产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条例》中对企业办三产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以及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许多优惠政策,使第三产业的兴起有可能成为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渠道之一。一年来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促使了人们观念的转变,增强了改革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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