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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撞击——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调查与思考(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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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20
第2版(经济)
专栏:

  现代企业制度的撞击
——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调查与思考(下)
本报记者 王清宪
对我们来说,股份制实践的时间还是太短了一点。股份制给我们的企业带来了活力;我们的企业改革在这里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但是,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尝试,这一短暂实践的最有价值的还不仅在于已经取得的,而且在于它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对进行企业制度的全面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的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部门只有改革的意识是不够的。更新行政管理者的知识,全面提高政府的管理素质,是企业改革进入制度创新阶段的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个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后,企业的自主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就完全理顺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管理股份制企业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一整套严密规范的营运制度。如果说对传统体制下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过分干预,主要因为产权关系不清的话,那么,股份制改造之后的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发生矛盾,则更多是因为政府对股份制的运行规则不熟悉,对管理股份制企业操作不熟练,还保持对企业管理的传统惯性。
股份制公司是天生的无上级企业,它只向股东负责,向法律负责。但是,多少年来,办什么事情都是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我们有了股份制企业之后,各个部门的表格没变,“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仍在。这一栏空着,办事部门就是一万个不放心,说什么也“不敢”批。结果,为了省去这个麻烦,不少股份制企业不得不去找一个“婆婆”或是临时“借”一个“婆婆”。山西一家股份制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向政府打报告,要求批准为“无上级企业”。问:你们不已是无上级企业了吗?答:我们就为要一张批文。一些部门不懂股份公司是个啥东西,跟他说又不懂。他们只信批文。
股份制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制度是极严格的。半年一次,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经营业绩、收支情况、股权构成等验证后向社会公布。关于企业的任何信息都可能左右股东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所以,股份制公司的经营信息是决不能随意透露的,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然而,南方一家上市股份制企业1993年上半年接受方方面面的审计达5次之多。有人曾这样半开玩笑地提出问题:谁会知道这种行政性的审查者中有没有炒股票的?与此相似的是有关部门要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数字:诸如资金利税率、流动资金占用、成本、盈亏情况等等。这在过去是没什么问题的。但股份制企业把这些东西随意扩散则是严重违背股份制公司信息披露原则的犯规行为。要这些材料的部门不管这一套:怎么,股份制公司就这么“牛”?等着,不信你们没有求我们的时候。
三委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说,现在,各地方、各部门颁布的约束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办法越来越多,而且在一些方面相互冲突;一些地方对《股份制公司的规范意见》没有了解,仍然给企业定级,即过去的所谓“处级企业”、“厅局级企业”等。于是,董事会对经营人才的聘任就不能不考虑级别因素;有的地方对股份制公司派出的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平时不到公司里来,只是开会时才来,对公司经营情况不了解。而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时,又派另外的人来行使表决权;有的地方好几个部门派人代表国家股权,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又形不成统一意见,各作主张……
类似的故事在股份制企业能听到很多。这些矛盾已经不能再用企业自主权是否落实来概括,而是属于政府部门如何认识股份制、熟悉股份制的运行规则、自觉尊重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提高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操作水平问题。这表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部门不仅要解放思想,而且有一个更新知识的问题,敢于和善于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要涉及许多新概念、新名词、新论述,实践上必然表现为对企业管理的新的操作方式和手段。股份制改造已经在这方面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个企业经营者队伍的形成,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我们应该有意识地、采取制度性的措施促使这个队伍加快成长
在深圳,一家发行了B股的上市公司对三委调查组说,发了B股也有负作用,外商和我们对房地产投资的看法不一致,我们看好房地产市场,而且,今年上半年也的确火得厉害。可B股股东就是说房地产市场风险大,反对企业对房地产投资,指责我们违背了招股说明书的投资方向。其实投资者关心的不就是投资回报吗?能赚钱,你又何必干涉?
目前,不少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方向和招股说明书相违背,把资金投到了主业以外的其它行业。据统计,上市公司至少有30%的资金与募集时的计划投向不符,有的甚至高达70%,且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公司随意变更筹集资金用途的做法,一方面迫于股东要求高回报的压力,把资金投向了利润更高的行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上市公司经营者对投资公众尊重不够,法制观念不强。这位经理对B股股东的抱怨正说明这个问题。人家向你投资,看重的就是你的实业,人家投资的动机就是宁可低回报,不要高风险。倘不然,人家当初就干脆买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去了。国内的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在逐步走向成熟,他们对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之后,国家对国有资产只能通过派出董事参与决策的方式来支配。那么,委派哪些人、什么样的人去代表国家行使这个权力,以确保国家股的合法权益及保值增值?目前,已经出现了问题:缺乏更多懂经营、会管理的专门人才,只得派出一些不精于管理的机关干部去象征性地代表国家管理企业。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人才的知识结构、素质毕竟是有较大差别的。深圳由于股份制公司较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的人同时是两个公司的董事长。其必然结果是:国家股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的维护。
股份制乃至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种形式,一个显著的、也是最主要的特征是:产权明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者不一定再是企业的具体经营者,直接支配财产的运营,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派懂经营、会管理的人去经营。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整个企业制度的改造,是各种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们多么需要大批这样的人才!
企业经营者队伍的形成,依赖于几个方面的因素:1.企业必须是产权明晰、经营自主的企业;2.这些人总体来说收入较高,使他们的价值能够在收入中得到体现;3.必须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包括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使其价值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
三委联合调查组所调查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呼吁:提高股份制公司经营者的收入,体现效益分配原则。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说,我们已经是股份制公司聘来的经营者,可分配上仍然是国家干部的标准。公司7000万元利润时我们是这么多工资,今年达到3亿元利润也还是那么多。股东要求高回报,我们经营者承受着难以言表的心理压力、经营责任和风险的压力。可如果股东不考虑对经营者的回报,经营者又从哪里获得动力?谁还愿意当企业家经营股份制企业?这种分配制度不仅不公平,更主要的是对经营者劳动价值的无视。这样下去,企业家永远无法成为一个优胜劣汰、集聚社会高智能人才的具有强烈竞争性的队伍。
在明晰产权方面,我们已经在着手进行工作,有了一些具体的布置,股份制改造使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较成功的尝试;而如何从分配和荣誉两个方面提供经营者队伍成长的制度和法律环境,是我们应该同时着手解决的问题,具有同样的紧迫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工程,它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超出企业改革的范围。我们必须研究解决一些迟早都绕不过去的问题
目前,股份制企业按照规范运行中遇到的一个大难题是:如何处理好“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与“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关系。按股份制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常设机构,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与高级经营人员的聘任;监事会则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这里面的问题是:如何在股份制企业使党的领导作用既得到体现,又合乎股份制企业的运行规范?如何发挥工人群众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又与股份制的新的体制相衔接、相配套?这些,都还有待于我们去进行新的实践,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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