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四家银行联合颁布实施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02
第4版(要闻)
专栏: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四家银行联合颁布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六月一日电为了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防止“打白条”现象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日前联合制定了《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新颁布的《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粮、棉、油以及糖料、烟叶、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大宗农副产品购销的国有商业、供销、外贸、农垦系统的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均为专户管理的对象。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计划单列,多方筹措,专户立帐,体内循环,违规追究,处罚兑现。
为确保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发生,《实施办法》规定,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户并设立收购专户,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设立专户。
根据规定,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计划单列,多方筹措”的原则。农副产品收购所需的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中实行单列,明确各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需规模,专业银行必须及时配足贷款规模,不得影响收购资金的投放。收购所需资金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收购企业、财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人民银行共同筹措落实,并逐级落实到县人民银行存款专户。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新老划断。从今年起,凡各部门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数,要在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及收购期间逐月进入专户存储。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农副产品收购所需资金的支付及与收购有关的费用开支和上交利税。在收购期内,收购企业动用专户资金时,必须经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收购期间专业银行动用专户资金时,必须经同级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审查同意。
《实施办法》强调,对各部门应到位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对当年财政应拨未拨、造成收购资金缺口的,对截留财政拨补款项的,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搞房地产、开发区以及高利率拆借或从事其它经营的,对企业及主管部门农副产品调销回笼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对农副产品调销后不能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及时清算贷款造成资金拖欠、影响收购资金归位的,对各级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挪用收购资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并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