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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扩大清产核资试点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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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03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对扩大清产核资试点作出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1993年我国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为了搞好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下发了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资金。对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要单独列帐反映。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通知规定,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企业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资金解决工资、奖金问题。清产核资试点企业计提的折旧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对此,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经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凡是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
通知强调,在清产核资后,企业的资产损失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和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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