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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民政部长多吉才让谈村民自治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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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推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民政部长多吉才让谈村民自治工作
本报记者翟启运
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5周年。日前,记者就《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访问了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
别看多吉才让部长是位藏族干部,但是他的普通话说得流利顺畅。他饶有兴趣地介绍说,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5年,是不断统一思想认识,摸索村民自治经验和由点到面逐渐展开的5年。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100万个村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干部,大部分省(市、区)形成了省级有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地级有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县级有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格局。
依法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为突破口,由点到面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多吉才让认为,这是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他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民主意识逐渐增强。各村在换届选举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群众的心愿选举自己信赖的村干部,充分体现了村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激发了他们参与村务管理的政治热情。
群众的事群众来办,村里的事村民来管,这是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另一个特点。多吉才让介绍说,各地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注重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出了保证“四个民主”的措施。即:制定村民直接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建立办事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从而使村委会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新的管理体制的确立,充分调动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过去村干部由上级指派和任命,村里事都是由干部说了算。实行了村民自治,村里的大小事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和决策,对不符合民意的事,只要多数代表反对,提议就将被否决。村干部违反民意,出现问题,村民大会可以有权罢免。通过民主选举的村干部,自觉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他们心里想着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密切了干群关系。现在,多数实行村民自治的地方,社会治安稳定,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许多难办的事经过民主协商好办多了。如粮食定购、集资提留、计划生育、宅基地安排、救济款物发放等“热点”和“难题”,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有的村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群众的事,干部命令去办,事事难办;实行民主,群众自己去办,事事好办。
多吉才让认为,村民自治工作,今后要在“三个结合”上下功夫:一是村民自治要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使民主促进发展,发展巩固民主;二是村民自治要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发动广大村民建立有效的社会防范机制,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三是村民自治要与完成国家各项任务有机结合,保证国家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他深信,这项充满生机的事业,将会对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进程,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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