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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须综合决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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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05
第3版(环境日专页)
专栏: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须综合决策
国家环境保护局龚浦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贫困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这是去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关注问题的延续。贫困是一个复杂的多方面的问题,有其国内的和国际的深刻根源。消除贫困和饥饿,实现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改革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正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
人类正处于历史的抉择关头。我们或者继续实施现行的政策,保持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差距,在世界各地继续增加贫困、疾病和文盲,继续使维持我们生命的地球生态系统恶化;要不然,我们就得改变政策。
在去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之后,我国政府及时提出了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十条对策,其中第一条就是“实行持续发展战略”。它明确指出,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不仅会造成对环境的极大损害,而且使发展本身难以持久。转变发展战略,综合决策,走持续发展道路,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选择。
综合决策是针对过去决策“单打一”提出的。以往很多决策是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制订和负责实施的,而决策中又往往把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分割开来。其结果是不考虑环境的经济带来了加倍的不经济性。日本四日市、水俣、神通川三大公害案例,以确凿的事实和数据,论证了公害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费用远远高于公害防治费用。这是不能重演的教训。
如何做到综合决策?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应当着重抓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改进或改变决策程序。在各级决策中要采用能够反映长期情况的和跨部门的方法,注意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经济方面的、环境方面的和各部门的政策、战略、计划要进行国家级的审查,并促进公众更广泛的参与;要系统地使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和环境数据,克服封闭式的做法。综合决策,不但要坚持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应该扩大到对区域的和对政策的评价。要建立制度,用一些全面恰当的指标来衡量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变化,以监测和评估实现持续发展的速度。在考核各地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时,不但要看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还要考核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制订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转换中,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将更显突出。为了有效地把环境与发展纳入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需要依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制定和执行综合的、可操作的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补救和预先遏制;需要改变狭隘的、封闭型的决策行为,逐步实现跨部门的全面协调和合作;需要定期评价已制订的法律法规,检查执法情况,建立司法和行政程序,将不合法的或违法的、影响到环境与发展的行为诉诸于法,加以纠正。
三、有效地利用经济手段以及其它鼓励措施。应当把环境代价纳入生产者和消费者所作的决定中,要坚决扭转把环境视作“免费品”的观念,或将环境代价转嫁给他人、别国或后代的做法;应当促进社会代价、环境代价同经济活动更充分地结合,使各类价格比较恰当地反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有助于防止环境的退化;应当充分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来促进持续发展,取消那些不利于持续发展的限制和规定。
四、逐步建立环境与经济的综合核算制度。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只限于计算有偿的商品生产和服务。我们要尽快制定更好的办法,用来衡量环境在提供资源和处置废物这两方面的重大作用以及其它贡献的价值,纠正土地、水、能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的价格扭曲情况;要努力开发自然环境核算办法,扩大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把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纳入核算体系。国民经济核算机构应当同国家环境统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协作,使这种综合核算制度能够在国家发展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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