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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商业用房被侵占受害者呼吁物归原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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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访纪要

  私人商业用房被侵占受害者呼吁物归原主
最近,宁夏银川市新市区五金建材经营部经理张金城来本报上访,反映他自建的私人商业用房被侵占,长期收不回来的问题。
来访人说:“1985年4月,我向银川市城建局(后改为城乡建委)提出建房申请,经城建局规划科(后改为城市规划局)同意并放线后,委托建筑单位施工,于1986年4月建成永久性商业用房14间。工程竣工时,银川市亚麻纺织厂因扩建厂房需要,拆除了一排工地现场的临时违章建筑。这些临时违章建筑的使用者,有的属逾期使用临时建筑而不办理续用手续;有的属私自购买、转让临时建筑。根据《银川市违章建筑和违章占地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他们均不属安置对象。然而,银川市城乡建委、城市规划局为了照顾几个‘特殊’户,居然打起我这14间商业用房的主意,说我的房子是他们委托‘代建’的,据此召开了一个分房会议,请银川市公安局市政警察大队出面,强行将其中的8.5间分售给几个违章建筑户。迫于压力,我违心地签了字。事后,有4户竟得寸进尺,无理拒付购房款。我多次请有关部门帮助催要未果,于1987年2月向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房屋产权。法院先后几次作出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然而,终审判决却在执行中受阻。”
来访人还说:“我自筹资金、自备建筑材料建房,并以个人名义交清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与银川市城乡建委之间不存在‘代建’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城乡建委也不具备委托‘代建’的职责;我与那几个违章户在建房上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安置他们的义务。这起所谓的‘房屋买卖’,实质是银川市城乡建委、城市规划局越权处分他人房屋所有权。”
张金城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办事,尽快归还他的私人商业用房。
本报记者李忠辉接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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