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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消费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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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1
第2版(经济)
专栏:税制改革漫谈(二)

  话说消费税
李兰
问:明年国家将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开征消费税,请介绍一下消费税的有关情况。
答: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它只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第二,它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而不是在所有环节征收。第三,税率、税额的差别性,就是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或消费品中某一成分的含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消费价格水平等情况,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第四,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第五,税负具有转嫁性,也就是说,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问:消费税是不是一个新税种?
答:对消费品征税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我国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对酒的课税。在国外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以及现行产品税、增值税中对一些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成品油等征收较高税率,都具有对消费品课税的性质。因此,可以说,对消费品课税在我国由来已久,它并不是一个新税种,只不过过去不叫消费税而已。
从国际上看,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120多个国家都开征了消费税。
问:在我国开征消费税有什么意义?
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其次,可以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和集团消费需求,调整消费结构。再者,可以达到调节收入,解决分配不公的现象。第四,对一些特殊消费品的生产加以限制。我国是烟、酒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卷烟和粮食酒的产量已分别达到3200万大箱、600万吨。大家知道,烟、酒的过度消费不仅会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还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因此,有必要通过征收消费税来限制其生产,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寓禁于征”的政策。
问: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水平;第二,国家财政的需要;第三,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第四,我国人民的消费构成和心理承受能力;第五,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这样几类消费品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给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一些奢侈品、非生活必需消费品,如金银珠宝首饰、化妆品、摄像机等;第三类,一些高档次、高能耗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空调器等;第四类,一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问:开征消费税会不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会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答:第一,消费税的收入是从目前所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收入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收入所构成,它的形成只是新老税制的收入转换。从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税负情况看,征收消费税以后基本维持了消费品原有的税负水平。第二,选择征税的消费品一般为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第三,从应税消费品的消费选择看,消费者一般应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和收入来源,也就是说消费税是由有相应消费能力的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开征消费税不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也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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