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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仲裁法、审计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三个法律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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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27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
审议仲裁法、审计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三个法律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从24日下午开始分组审议仲裁法草案、审计法草案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仲裁法草案和审计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比较完善,建议尽快通过实施。
在审议仲裁法草案时,来金烈委员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纠纷越来越多,为了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制定仲裁法并及早施行是非常必要的。
一些委员对仲裁法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邱晴、崔乃夫、周占鳌、吴树青、佟志广、何浣芬等委员提出,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法草案对于仲裁机构的挂靠单位未作明确规定,不符合我国现在的社团组建规定,应该明确仲裁协会对仲裁机构的认定和指导作用。
王佛松、董辅礽、项淳一等委员提出,应该对仲裁机构的组成、机构人员的产生、办事经费的来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应局限于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仲裁法草案修改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规定了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法院,这样既会提高仲裁机构的办事效率,又提高了权威性。
张文华、白尚武等委员建议,仲裁法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设立范围,防止一哄而上。仲裁机构的设立应该采取核准制,保证质量。
在审议审计法草案时,李桂英委员认为,审计法很重要,对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胡敏委员说,各级人大是立法机关又是监督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是一件大事,审计机关也必须向人大汇报工作,便于人大监督,也有利于审计工作取得人大的支持。李森茂委员建议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管理,防止出现混乱现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在离职时应建立审计制度,实行审计监督。
秦仲达委员主张在现在的草案中增加规定:国有企业在与外资企业进行合资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作价,以防止国有资产不应有的流失。
陶大镛委员提出,审计法草案中涉及到处罚的一些条款规定得太宽,有失之过轻的问题,应加强处罚力度。
委员们还审议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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