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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方针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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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28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方针
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组织实施。《实施意见》强调指出,《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实施《纲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心任务。
《实施意见》在谈到2000年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时指出,《纲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确定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目标和速度可有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落实到县、乡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分阶段规划,组织落实,并且按国家教委发布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负责检查验收。
《实施意见》提出,大城市市区和有条件的沿海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区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可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适量发展;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系列;高等教育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使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大力发展以扫盲和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到2000年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的非文盲率达到95%左右。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机构,统筹指导扫盲工作;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和师资培训以及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要对少数民族教育采取特殊的倾斜政策;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育,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到2000年基本建成全国电教网络;进一步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建立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使来华与出国留学生的招生、选拔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教育事业的发展要着眼于大力提高质量和效益。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教育监测评估和督导制度;加强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联合和协作。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任务和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指出,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要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逐步改变高等学校条块分割、“小而全”的状况,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提高办学效益;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实施意见》还对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治教;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进一步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的紧密结合;加快劳动、人事、工资制度与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把人才的培养与合理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关于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实施意见》指出,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达到4%,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认真加以落实。应制定并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和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为实施“211工程”,需要设立专项基金。这项经费中央和地方、部门要作统筹安排;为切实保证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中央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据此执行和考核;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4年开始,国家教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加强社会监控。
《实施意见》提出,要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至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
《实施意见》提出,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家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国家对校办产业的政策性低息贷款将逐年增加;建立教育银行,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
《实施意见》说,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保证实现《教师法》和《纲要》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的目标,决不允许拖欠教师工资;各级政府应重视教职工的住房建设,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制订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办法。
国务院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实施意见,指出贯彻实施《纲要》的关键,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都应亲自抓教育,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把教育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应将教育发展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类学校建设纳入地区市政建设和乡村建设规划,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时把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就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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