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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汉江口水面的使用及敌方从我方后方沿海岛屿撤退问题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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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7-28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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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汉江口水面的使用及敌方从我方后方沿海岛屿撤退问题的说明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汉江口水面的使用及敌方从我方后方沿海岛屿撤退的两项规定,是两个比较特殊的问题,现特分别介绍如下:
一、朝鲜停战协定第五款规定:“汉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处,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各方民用航运在本方军事控制下的陆地靠岸不受限制。”
汉江发源于朝鲜东部五台山,经汉城、金浦北流与临津江汇合,然后由东向西流入黄海。汉江与临津江汇合口至入海处的汉江,长约七十公里,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起,我方与敌方即在这一地区形成隔江对峙的局势,我方控制汉江北岸地区,敌方控制汉江南岸地区。朝鲜停战协定规定,按双方实际接触线确定的军事分界线即在双方之间的汉江水面上。
汉江口两岸的居民在朝鲜战争爆发前多以航运和捕鱼为生,战争停止后应将汉江口水面向民用航运开放,并给予当地居民以恢复和平生活的条件。但在谈判过程中,敌方企图把汉江口水面用于军事航运,提出“向双方一切航运开放”的主张,不仅使停战的稳定无法得到保证,而且同样危及民用航运。在我方的反对及坚持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汉江口水面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的协议。使汉江口水面使用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二、朝鲜停战协定第十三款丑项规定:双方司令官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自对方在朝鲜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及海面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沿海岛屿的撤退问题,在谈判过程中敌方曾提出许多无理要求,不愿在停战后以军事分界线为界从我方后方的沿海岛屿撤退,并强以某些岛屿在其控制下为理由,要求我方以开城的相当土地抵偿其应该撤退的岛屿。我方对敌方此种无理要求给予了坚决反对,坚持以军事分界线西端临津江口沿汉江中心和黄海、京畿两道道界的线延伸到海上为双方界线,凡位于军事分界线及此道界以北所有的岛屿,对方必须撤出。经我方的坚持和努力,最后双方达成了关于岛屿撤退的协议,即停战协定第十三款丑项规定:在黄海道与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岛屿,除白翎岛、大青岛、小青岛、延坪岛及隅岛留置对方的控制下以外,其它的一切岛屿均由对方在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撤出,置于我方的军事控制之下。位于上述界线以南的一切岛屿均留置对方的军事控制之下。朝鲜东海岸岛屿的撤退,在谈判中双方未有争执。停战后,敌方将按照停战协定十三款丑项的规定,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为我方控制的岛屿,在协定生效后十天内撤退。
按照停战协定的规定,朝鲜停战后,敌方应自我方后方撤退的沿海主要岛屿,朝鲜西岸有椒岛、席岛、月乃岛、麒麟岛、昌麟岛等,朝鲜东岸有丽岛、熊岛、薪岛等。这些岛屿现在全部为李伪军和美李特务所盘据。停战协定规定:如此等军事力量在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逾期不撤,又无双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
的理由,则对方为维持治安,有权采取任何其
所认为必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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