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阅读
  • 0回复

中方资金嬗变为外资回投现象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8-3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襄轴杯”观察台征文

  中方资金嬗变为外资回投现象不容忽视
刘湘宾
前不久,我院侦查终结了湖南常德市建设银行中心支行投资二科科长胡昌绪挪用公款五百九十万元一案。令人深思的是,这笔挪用的公款被胡昌绪伙同外商嬗变为外资在国内进行了投资。一九九二年三月,澳门一公司老板通过关系找到胡昌绪,以五万元的好处费相诱,求胡帮助弄一笔资金。在私欲的驱动下,胡昌绪擅自将本市一家企业存在建设银行的五百万元委托基金转到了这家公司在湖南省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开设的帐户上。随后,这五百万元被澳门老板以个人外资投到了岳阳市一家工厂。一九九三年一月,尝到了甜头的胡昌绪故伎重演,又将九十万元中方资金转到了香港一家公司在广州办事处的帐户上,这笔钱最后也是以外资的形式投在了内陆项目上。出现这种中方资金嬗变为外资回投现象,原因有以下几点:
外资高额回报的驱动。我国对外资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商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可获较高的利润回报。因此,有的外商看好我国的投资环境。但是,也有一些并不具备投资实力的外商中的冒险家和假实业家,乘机与一些握有信贷和资金审批权的人勾结起来,挪用中方资金,然后转化为外资回投。
金融系统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银行在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对拥有审批实权的资金管理人员缺乏相应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得个别实权人物挪用巨额资金有机可乘。
刑罚太轻。现行立法对挪用公款犯罪刑罚的起点太低,对挪用公款犯罪者失去了威慑力,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都难实现。同时,对挪用公款犯罪的使用人缺乏有效的刑事、经济制裁措施。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案件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按共同犯罪论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使用人很难按共犯处理,这就导致挪用公款使用人往往逍遥法外。
挪用中方资金嬗变为外资回投的犯罪,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环境,必须采取各种经济、法律手段预防和制止。为此,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系统的资金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金无序流动,以及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制定和完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控,避免虚假投资和投资欺诈行为。提高挪用公款犯罪的法定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严格刑事责任,对挪用公款犯罪的使用人除按共犯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应适用罚金刑。从而有效地抑制此类犯罪发生。
湖南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刘湘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