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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工作的辉煌成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辰四十五周年而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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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02
第5版(理论)
专栏:

中国民族工作的辉煌成就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辰四十五周年而作
司马义·艾买提
踏着巨人的步伐,高擎创业的旗帜,中国各民族在高歌猛进中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45周年诞辰的伟大节日。
45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中国56个民族紧密团结,并肩战斗,在曲折中开拓前进,走出了一条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取得了民族工作的辉煌成就。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观点。恩格斯在《波兰宣言》中提出了“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著名观点,为被压迫民族实现民族解放、民族平等指出了方向。中国共产党一贯把民族平等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新中国建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专门的法令,废止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到以后的历次宪法,都对民族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2年宪法第四条)国家并把这一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全局工作之中。有关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各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都对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参政权是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国家对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了专门的规定和特殊照顾。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一人”。按照规定,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都超过其人口比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39名,占代表总数的14.69%,远远超过少数民族所占8.04%的人口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也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同时,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现在全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及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已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从而使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权利在政治上、组织上都得到可靠的保障。遵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国家的法律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使用、改革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出版书报刊物、进行广播以及进行诉讼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切民族如果受到民族歧视和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告的权利。这些规定的实施,使得我国各少数民族都以平等的身份登上了政治舞台,成为国家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紧密团结、共同奋斗,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前提。建国之初,毛泽东就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为了消除旧时代遗留下来的很深的民族隔阂,各级政府多次派出大批民族访问团、慰问团、工作团、贸易队、医疗卫生队深入少数民族村寨,宣传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解决生活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并组织了大批少数民族参观团到北京和内地参观。通过这些工作,基本上消除了民族间的隔阂,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
为了保证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彻底实施,推动各民族的发展、进步,必须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旧的经济形态和社会制度加以改革、改造。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民族和地区特点的方针、政策,领导少数民族人民通过社会改革,废除了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地主(牧主)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和原始社会制残余,基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及其在政治上的“政教合一”制、“门宦”制、王公贵族统治的盟旗制、土司头人制、千百户制、山官制等旧制度,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引导各族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民族群众创造了一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好办法和好形式,就是在经常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同时,开展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出色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先是在县、乡,然后在地、州,继而在省、自治区,普遍开展了这一活动。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先进集体565个,先进人物601名。此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加普遍地在全国范围内以更多的形式、更丰富的内容开展起来,我国的民族关系更加融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更加巩固。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不论是国际上发生什么样的剧变,还是国内出现什么样的风波,我国各民族都是和睦相处,同舟共济,患难与共的,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各民族的大团结是稳固的,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必须全面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而发展经济是基础。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当落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不少地区还是刀耕火种和原始的游耕游牧,一些地区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化出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和本民族的工人阶级队伍。1949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总产值为36.6亿元,只占全国总产值的7.8%,这就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起点。从建国初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30年,虽经不少曲折,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仍取得很大成绩,1978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到367.7亿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确立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把自力更生同国家的大力帮助和发达地区的支援紧密结合起来,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通过改革,民族地区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农业区,主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业区,普遍实行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长期不变和草场承包的政策。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民族地区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党的十四大以后,民族地区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搞活大中型企业、培育市场以及计划、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方面都取得了成果,激发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实践证明,改革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动力。
同时,国家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诸如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生产方针;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民族地区大力扶持等。15年来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财政定额补贴达950亿元左右,还设立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事业建设补助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西藏专项补助费”、“支持‘三西’农业建设资金”、“支援四川‘三州’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并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各方面给以扶持和照顾;国家还组织经济发达省、市同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
民族地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2.1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大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又具有与友邻国家众多民族保持传统联系的优势。近年来,中央批准了一批边疆地区的城市和口岸为陆地边疆对外开放城市和国家级内陆口岸,并给予了边疆以类似沿海的八条优惠政策等。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1993年民族八省区外贸进出口总额已达57美亿元,比上年增长23.9%;民族地区国家级陆地边境口岸有40个(全国共43个),地方口岸近200个;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1993年仅五个民族自治区对外签订利用外资协议(合同)金额达45.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5亿美元。
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与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199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达4158亿元,分别比1949年和1978年增长了23.5倍和2.7倍,其中农业总产值达1401亿元,分别比1949年和1978年增长了7.3倍和1.3倍,工业总产值达2757亿元,分别比1949年和1978年增长了160倍和4.2倍。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牧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70多元增加到1993年的696元,各族人民安居乐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业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49年的14.8%上升到1993年的66.3%。这是经济开始向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最好地体现了各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84年,国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对杂、散居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在宪法的原则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现在,全国共建有民族自治地方157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2个。另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在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已有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占全国总面积的64%以上。
45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是保障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密切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制度。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回顾45年,我们充满了自豪与喜悦。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民族问题所建立的功勋,将载诸史册,永垂后世!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了自信与力量。让我们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沿着胜利的航线,勇往直前,争取民族工作的更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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