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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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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03
第2版(经济)
专栏:

  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正式颁布,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财政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1982年制定的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1983年以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建立了审计机关,逐步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过不断探索,反复实践,同时学习借鉴各国审计监督工作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工作具体方法和制度。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体制与方法,需要强化审计监督。根据国家的立法规划,从1990年起进行审计法的起草工作。在总结审计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论证,对《审计法》(草案)多次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在颁布的《审计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体现强化国家审计监督的审计法律。
《审计法》遵循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对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财政收支情况实行有效监督,《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有力保证。关于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等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等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这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能和其较高层次监督的作用,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关于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保证其保值增值。我国的审计工作体系,除有国家审计,即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外,还包括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为此,《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还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防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侵害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审计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和约束违法审计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之,贯彻《审计法》将使我国审计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财务的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切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都要学习贯彻《审计法》,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共同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国家资财的安全完整,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它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审计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审计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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