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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版税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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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0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我国最早的“版税合同”
书稿由出版社出版,作者应当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的主要形式是稿费制与版税制。稿费制根据作品的字数按一定标准付酬,版税制则按图书印数和定价的百分比付稿酬。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基本执行稿费制。近年来,随着国外与港台图书被大量翻译及出版经纪人的出现,版税制作为一种必要的付酬办法,被人们所青睐。我国目前对版税的标准与实施方法尚无具体规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版税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其实,版税制在我国的使用并非始自现今,它在清末便已出现。被研究者称为我国首次签订的“版税合同”是严复与张元济所签订的出版《社会通诠》版税合同,时间是清光绪二十九年(一九○三)。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一九○三年在翻译英人甄克思的《社会通诠》时,与开一代新风的商务印书馆总编辑张元济相识。张元济一九○二年入主商务并掌握了编译大权。他与严复均为西学东渐的积极倡导者。严复与他相商,欲以西方颇为盛行的版税制计算《社会通诠》翻译稿酬,张当即应允,二人签了合同。
该合同首先明确“译书人严几道为一方,印书人商务印书馆为一方。”其内容规定:《社会通诠》“经严几道手译系稿主,经商务印书馆印行系印主;此书出版发售,每部收净利墨洋五角,其市中定价随时高下。纸装不同,批发折扣悉由印主之事,与稿主无涉;此书另页须粘稿主印花,如无印花,察系印主私印者,罚洋贰千五百圆,此约作废,听凭稿主收回版权;此书版权系稿印两主公共产业,若此约作废,版权系稿主所有;印行出书如经稿主察出有欺蒙情节,即或稿主应得之利过时不缴,此约作废;每批拟刷若干须先通知稿主,以便备送印花;译利照出售之书按帐于每月底清算,由稿主派人收入;此约未废之先,稿主不得将此书另许他人刷印;如书情格式纸墨校勘未精,稿主得以随时商令改良。”在这些项规定之后,有译者严复与出版者张元济亲笔签名。据资料记载,此书严复获酬颇丰,其税率高达百分之四十。
从以上若干约定可以看出,作为著作人的严复,是享有极大权力的。除按月收取版税外,不仅对该书的发行数量“明察秋毫”,而且对图书质量也享有监督大权。
(八月十八日《今晚报》倪斯霆文夏天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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