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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各族同胞当家作主权利西藏实施自治法成果斐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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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09
第10版(民族大家庭)
专栏:

  保障各族同胞当家作主权利
西藏实施自治法成果斐然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10年来,西藏自治区认真学习宣传,积极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西藏实际出发,加快立法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10年来,西藏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51件,规章或规章性文件100余件,切实保障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了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
1993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实现37.28亿元,农业总产值23.86亿元,工业总产值5.99亿元,农业生产连续6年获得丰收。农牧民人均收入达521元,比1984年的302.6元增加了72%。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8.87亿元,较之1984年的1.54亿元增长约5倍。
外引内联工作进展较快,仅1993年即正式批准项目41个,协议引进资金6711万元人民币和963万美元,并在沿海和其他省区开办独资、联办企业129家。
1984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人数14.75万多人,1993年增至24.5万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
自治区十分重视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占干部总数的70.3%,一大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藏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自治法实施以来,全区民族专业技术干部成长很快,占全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71.7%。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约300人,中级技术职称者近3000人。
民族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近年来,自治区恢复了传昭等民族宗教传统节日。国家和地方拨出巨款,修建了五世至九世班禅东陵扎什南捷和十世班禅释松南捷灵塔和祀殿,维修了布达拉宫等许多重点寺庙和文物古迹。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禁止围观天葬场。同时,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并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和政府有关法规,自治区制定了有关规章和条例,加强了对寺庙的管理和僧尼的教育。
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受到普遍重视。1987年,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此后又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目前,自治区、地(市)、县的重要会议和一些专业性会议基本做到了藏汉两文并用。公章、证件、会标和各单位的门牌等都用藏汉两文书写。
自治区还大力加强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的藏语文建设,收集、整理、出版了大量藏文书籍;西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级广播站、电视台都安排有藏语节目;西藏广播电台还专门举办了藏语文学习广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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