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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怠慢群众兑付国库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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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不可怠慢群众兑付国库券
全国从七月一日开始兑付群众持有的到期国库券以来,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然而,近一段时间,本报收到来自辽宁宽甸满族自治县、江苏通州市、河南焦作市、湖南攸县等地读者来信反映,在今年国库券兑付工作中,还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农业银行的基层营业所不担负兑付工作,农民为兑换三五十元国库券得跑县城银行;有的地方金融部门为了揽储、完成储蓄任务,竟强行让群众将国库券兑换所得资金转储;有的地方今年兑付国库券工作才过去半个多月,有的银行、储蓄所就撤掉专柜、抽走人员。
就读者来信中提出的问题,记者日前电话采访了财政部国债司。有关同志作了如下答复:
由于今年推出了国库券“以旧换新”办法,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很大一部分已经换成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但仍有许多群众持有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因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并见诸报端,要求各银行、财政、邮政和证券经营机构,仍要广设网点,采取各项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兑换,保证国库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但是,有个别银行和金融网点怕麻烦不愿兑付,便以天热、人力不够为由推辞。有的网点甚至出现半天兼办或每周二、四、六兑付的规定,影响群众及时兑付国库券。
国库券是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信誉最好。兑付所需资金由财政部每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期足额划拨给各专业银行,群众持券到任何地方的银行、金融网点兑换都应给予保证。至于有的银行、网点从小集体利益出发,为搞揽储而强行要群众将兑换所得资金转储,否则不予兑换,会损害国家、政府的信誉,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是不允许的。
历次兑付到期国债的文件规定:“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兑付期,这段时间所有网点都要办理兑付。”各银行、金融网点应从维护国家和政府信誉大局出发,搞好兑付工作,保证群众在兑付期内随时兑换国库券。如发现有拒不兑付的现象,请各地人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予以纠正,各级领导要善始善终抓好这项工作。
                 本报记者王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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