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阅读
  • 0回复

成绩显著任务繁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回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成绩显著任务繁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回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制定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方式。立法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法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也是违法必究所依据的标准。
1953年,我国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时期进到大规模有计划地建设时期。中央决定,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提出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
彭真同志(当时是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向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讲话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常委会机关建立后,法律室和研究室就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始对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三中全会专门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教训,提出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后4个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包括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
为了适应加强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对立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由过去全国人大是唯一立法机关,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二是,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四是,授权广东、福建和海南、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可以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五是,授权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中制定法律尚不成熟的问题,可以先制定单行条例或规定。这就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区经济法规在内的、统一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的宪法。在国家机构方面,制定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代表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在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同时,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在刑事法律方面,1979年制定了刑法。刑法制定后,随着情况的发展,制定了不少有关刑事方面的补充修改决定,如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等。在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有关公民权利方面,制定了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在经济方面,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和一系列有关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等。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一系列国家机构的、民事的、刑事的、诉讼的、经济的、涉外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阶段的立法工作是1979年以来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在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在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制定了劳动法。在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正在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同时,还制定了农业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对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制定了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的和正在审议的法律还有合同法、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广告法、国有资产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等。
  
  法制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为完成新阶段的法制建设,应当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就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是不断加深、发展、丰富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是发扬和保障人民民主和巩固人民政权的需要,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现在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健全法制,但决不是说我们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法制自然而然就会健全。要健全法制,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定要同时考虑法制建设问题,加强立法工作,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第二,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绝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立法的规划、法律的内容、立法的形式等,都要与改革的决策紧密结合。法律的内容根据改革的决策,成熟的,做出具体规定;方向明确、具体经验尚不足的,原则规定;现在办不到的,暂不规定。立法既要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推动改革,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客观需要又具备可行性的,决不能拖延滞后,妨碍改革,也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地超前,把现在办不到、不能办的事情,用法律予以规定。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根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统一,因为只有统一的法制,才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应当统一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国务院根据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不要另起炉灶自成体系。有些改革只在某些地方试点的,可以由有关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的经济法规,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法律。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不顾全局、只从地方和部门利益考虑的部门、地方观点。
第五,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
市场经济有共同的规律,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时,一定要解放思想,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同时,在借鉴时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立法时,要对国外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别是国际通用的有关法律和惯例,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我国国情,予以借鉴,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要符合我国国情,能够行得通。
第六,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要健全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以来,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因此有法必依的问题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营者在市场上自主经营,政府转变职能,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干预,这就更应当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经营。政府不要当“指挥员”,但要当好“裁判员”,要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了保护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