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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首都各界举行座谈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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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21
第1版(要闻)
专栏: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
首都各界举行座谈会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记者董宏君报道:今天,全国人大民委、中宣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司法部、全国政协民委、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田纪云、王汉斌、任建新、布赫、司马义·艾买提、阿沛·阿旺晋美,以及廖汉生同志等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在座谈会上发表讲话。他说,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总结几十年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不仅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和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布赫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对国家总的法律体系的重要充实和完善,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有关部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王朝文主持。国家民委副主任江家福、司法部副部长王巨禄、全国政协民委主任金鉴、中国法学会会长邹瑜分别在座谈会上发言。
出席座谈会的还有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部门及北京市的负责同志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老同志、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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