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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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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8-03
第3版()
专栏: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一百八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得在政府机关与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亦得在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第二条 凡具备工作或生产积极、公正负责、忠诚勇敢、善于联系人民群众等条件的工作人员或人民中的积极分子,经其所在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的群众民主推选,主管人民监察机关审查任命,均得为人民监察通讯员。第三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在每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之名额,应根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决定之。第四条 同一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或村庄有人民监察通讯员三人以上者,得组成一个或数个小组,每组推选组长一人,负责与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联系,传达指示,领导小组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进工作。第五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任务如下:
(一)调查政府机关与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切违法失职、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和工作上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征集群众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工作的意见,向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机关、部门首长报告。
(二)宣传监察工作之意义及作用,启发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管理并开检人民监察机关在该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所设立之人民意见箱。
第六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对于所发现的问题,经报所在机关、部门首长而本机关、部门无权处理或处理不当者,应报请上级人民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须严守国家法纪,以身作则。在进行检举与协助检查案件时,应严肃负责、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得苟且敷衍、骄傲急躁、主观臆断、挟嫌妄报。
第八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对自己所收集的材料和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须照实报告,并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第九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应每三个月至半年向其原推选单位的群众报告工作一次。如群众认为必要时,得改选之。
第十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成绩优异者,应予以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错误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其严重者应分别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成绩优异者,调离原机关、部门或团体时,应由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直接介绍新任职机关、部门或团体,继续供职,并由其新任职机关、部门、或团体公布之。
第十二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为义务职,其工作费用,由所在机关、部门或团体供给。街道、村庄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费用,由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供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监察机关每三个月至半年召开人民监察通讯员全体大会或小组长联席会议一次,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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