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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组建与运作问题研讨会述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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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23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控股公司组建与运作问题研讨会述要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前不久召开“控股公司组建与运作问题研讨会”。国家部委、行业性总公司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一、组建控股公司的必要性
与会者认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有利于克服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弊端。
⒈通过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政府不能再对国有企业直接进行干预,而必须通过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企业,是以追求盈利为目标,政府部门只能对该层次实施管理,而不能越过它去管由它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关联企业,这就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隔离带。
⒉组建控股公司可以使国有产权明晰化,解决政府部门多头行使国有产权的问题。控股公司对上只对政府一个行使资产所有权的部门负责,对下由它行使所有权。
⒊组建控股公司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控股公司引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运作原则,如由董事会来进行重大决策,聘请有能力的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经理,实行财务自我约束等,这必然会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⒋组建控股公司可以变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管理为证券化形态管理,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
国有控股公司是企业法人,不是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与会者对此看法一致。但它是什么样的企业法人呢?多数人认为,它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法人。理由有下列几条:(1)它是国家授权对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产权管理等所有者权益的特殊企业法人,而不是只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其实质是经营权)的一般企业。(2)它只以国家独资的形式存在,不吸收其他经济成份。其目的是运作国有产权。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在它的次级公司存在。(3)它受政府指导,但又不是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只行使所有者管理职能。行业性总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在改组为控股公司以后,其行政职能将被剥离。(4)它需要特殊的法律来规范那些一般公司法律不能规范的问题。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职能
总的说来,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是受政府产权部门委托,经营受托范围内的国有产权,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至于它有哪些具体职能,与会者有以下几种说法:(1)代表国家持有、管理和运作国有产权;(2)组织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产权变动收入),并进行再投资;(3)依照有关法律,向其控管的企业委派并管理产权代表;(4)监督企业经营实绩。
对控股公司的收益权,意见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应具有收益权。因为它既是国有产权经营主体,又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资本的投资以及以其收益形成积累用于再投资,都属于控股公司的产权职能,政府部门不宜分取它的收益。有些人对此表示异议,提出如果国有股权收益都归控股公司,那么国家作为最终所有者的权益又如何体现?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政府产权委托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控股公司国有股收益的收留。如对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控股公司,国家可不收取其收益,而转增为该公司的国家资本;而对国家控制发展的产业,国家可根据需要从控股公司分取收益。
  四、组建控股公司的途径
专家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组建国有控股公司。(1)对直属企业较多的专业经济部门在剥离其政府行政职能以后,授权其行使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改组为控股公司;(2)由政府将行业性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授予总公司行使,把它改造为控股公司;(3)大型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向其他企业参控股或对紧密层企业授权发展成为国有控股公司;(4)扶持一些大型、特大型企业,使之发展成为国有控股公司;(5)对经济实力强的各类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授权或增扩股的方式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中介性的国有控股公司;(6)将现有存量国有资产按一定量和范围进行授权,组建新的控股公司。
(刘国良岳公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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