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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中伪证增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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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襄轴杯”观察台征文

  民事诉讼案中伪证增多
今年上半年,我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伪证六十三份,较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一百五十二。伪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移花接木南城办事处沙店村老年妇女何英状告李玲因买卖纠纷将其左胸三根肋骨打断,要李赔偿其医疗费一千九百余元,并出据医院检验证明和医疗费单据。后经法院查明,何肋骨断裂系其子打的。这类移花接木的伪证占伪证总数百分之二十八。
假人陈述北城办事处南园村个体户吕斌,从王伟那里购进水果,欠王伟货款一千三百多元,王伟向吕斌索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在法庭上,吕反而说王欠他一千五百元,并出示一张有王签字的欠据。后经文字鉴定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吕交待了实情:一个月前,吕生儿子时,王曾送去一封亲笔贺信。为了制作伪证,吕剪去贺信内容,留下签名和年月日,在中间空白处添上王借其一千五百元等文字。
恶意串通枣阳市米面加工厂诉邱金拖欠五千四百四十点八元货款案,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邱的两间房屋。事后邱的舅舅给邱出主意,让邱出据借其五千元借条一张,写明如到期不还,以房屋作抵,并将立据日期提前四个月。随后,他们便撕了封条。法院对他们采取措施时,他们说:“邱借款在先,法院无权查封”。这类恶意串通的伪证占伪证总数百分之二十七。
威胁利诱有的当事人为打赢官司给证人送礼物,有的则利用某种利害关系威胁证人作假证。截至六月三十日,我院发现这类伪证二十八份,占伪证总数百分之四十四。
伪证大量增多,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阻碍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推行和审判方式的改革,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还会导致错判、误判,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制止。
严格审查证据有些当事人或证人出具的伪证,并非天衣无缝,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就不难发现疑点,辨别真伪。
坚持质证制度质证是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或与其他诉讼参加人对有关证据互相质疑和辩论,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一项诉讼制度。然而,在审判工作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规定得比较抽象,办案人员很难操作。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质证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严格处罚制度一些当事人认为作伪证即使被发现,也不过是写份检讨,受点批评而已,致使伪证现象愈来愈严重。法院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诉讼的不同阶段和伪证对诉讼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当事者民事制裁、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以制止伪证现象滋生、蔓延。
             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李文平雷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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