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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长陶驷驹签发命令《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开始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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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长陶驷驹签发命令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开始施行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今天签发命令,在全国各地正式施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一《规定》对巡警的职责权限、执勤方式、警容风纪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巡警依法执勤,履行职责和接受群众监督。
《规定》明确了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维护交通秩序;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规定》还明确了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力: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查验居民身份证;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规定》要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带枪支、警械和通讯工具;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规定》提出,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发现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龚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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