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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担保种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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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2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襄轴杯”观察台征文

  不正常担保种种
担保,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今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我们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信贷员不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严格审查担保人资金承担能力及信用程度,任意放贷,甚至为索取“回扣”、“好处费”,置国家政策法律于不顾,出现下面一些不正常的担保现象。
夫妻担保。休闲在家的小刘打算跑运输挣点钱,让妻子小王出面贷款,自己担保,居然贷到4000元钱。不久贷款期到,这对夫妇无力还贷。信用社催讨无着,不得不与小王“对簿公堂”。根据法律规定,小王无力还款,应由担保人小刘偿还。可法院一查,刘、王二人竟是夫妻,只好判他们限期还贷。
盲目担保。赵某手里有点积蓄。同村甄某做生意向信用社贷款,求他担保。赵想,谁贷款谁还,我不就是签个字嘛!于是欣然同意,使甄某顺利贷得5000元。后来,村里搞烟酒批发的田某和开饭店的刘某也遇到同样困难,经赵担保也分别贷得5000元。贷款到期后,巧的是3人都无力还贷,被信用社起诉,赵某也成了被告。他被迫替甄某还了3500元后,再也没钱了。信用社接连打了3场官司,有两场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人情担保。陈某想开办鞋厂,找到在信用社当主任的表弟牛某,求他贷款10万元。牛某碍于亲戚情面,找了个工人作保便贷给陈10万元。一年后,陈某经营亏损,贷款无法偿还。而担保人的家产满打满算也不过三四千元。
“空头”担保。一信用社主任郑某为好友马某签字贷款4万元,得到3%的“回扣”。尝到甜头后,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放贷之门。由于所放贷款全是“空头”担保,该信用社损失惨重。
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牛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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