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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审计法》强化审计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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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28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贯彻《审计法》强化审计监督
郭振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财政经济生活和审计工作的一件大事。国家审计监督是高层次的综合性财政经济监督,是国家对财政经济工作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起着其他经济管理部门所不能替代的监督作用。
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而建立的。
1983年9月审计署成立,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也相继建立,审计监督工作逐步开展,取得了重大成就。10多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查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上交财政金额275亿元,追还被侵占挪用资金203亿元,节省基建投资55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25亿元,通过审计促进提高经济效益234亿元,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加强宏观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审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财税、金融、投资、外贸和企业等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健全审计监督机制,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颁布实行《审计法》,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与适时的。
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这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审计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国审计机关以往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但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没有进行审计。国内外审计工作经验证明,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有利于健全国家的预算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预算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了解财政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采取改进措施,切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防止挪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审计法》总结我国10年多来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事业组织、有关社会公共基金、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10多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查出万元以上的贪污案件1600多起,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有10500多人。《审计法》规定,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职责,发挥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审计法》把我国审计工作1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对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审计法》,是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重要任务,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审计法》,以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珍惜和正确履行《审计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审计署将抓紧研究制定与《审计法》相配套的有关规章和制度,把《审计法》的规定具体化。
    (作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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