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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规范上市公司配股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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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03
第3版(经济)
专栏:

  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
规范上市公司配股行为
本报北京10月1日讯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今日就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是公司发行新股的形式之一。上市公司配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本通知规定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
通知规定: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包括:上市公司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不相符的;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此外,有关上市公司配股的申请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将另行规定。到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原则上遵守本规定。(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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