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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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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8-06
第2版()
专栏:经济工作述评

稳步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
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全国各地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全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已有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三个单位,包括五千五百五十九个信用合作社,一万九千二百三十一个信用互助组,二千六百四十三个供销社的信用部。农村信用合作业务的开展,对扶植生产、活跃农村金融、限制高利贷、推动农业互助合作及供销业务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还远远赶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广大的老解放区的互助生产合作有了普遍发展、生产技术得到改良,急需增加大量的生产资金;新解放区的翻身农民还缺乏生产资料,生活上也有很多困难;国家银行的贷款还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有些地区的高利贷剥削或者正在开始滋长,或者已成为新的阶级分化的重要因素。凡此一切,都说明了发展信用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但是在发展信用互助合作的工作上,若干地区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自愿原则,采取了急躁冒进的作法,这是非常危险的。有些地区盲目追求数量,江西省乐平县众埠街一个区竟用行政号召的办法,在两三个月内组织了十七个信用合作社。有些地区盲目追求大型信用合作组织,河南镇平县的张林信用合作社,竟包括八个乡的范围。有些合作社在收集股金时实行强迫命令的办法,引起群众的不满。有些信用社在贷款政策上犯了一些错误。例如:有的信用合作社由于商业放款“短期、利高、还的快”,竟丢掉社员,进行商业放款。有些信用社只贷款给贫农,不贷给中农;有的信用社只贷款给组织起来的农民,不贷给或少贷给单干农民。这些情况说明,现在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必须实行稳步发展的方针。
所谓稳步发展,就是认真研究当地经济情况、群众觉悟程度和干部条件,根据群众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需要和可能的条件,有领导地有步骤地建立信用合作组织。在信用合作组织尚无基础的地区,应该有领导地组织信用互助组。信用互助组的组织简单(有正副组长、有简单公约),很适合农民的习惯。这种信用互助组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不经办存款业务,组长负责组员之间借贷的登记、介绍、保证责任;二是办理存放款业务,并有一定的股金,部分具备信用社的雏形。在这类地区,还应该有重点地试办信用合作社,以便树立榜样,引导信用组向高级的信用社发展。在信用互助组有了基础的地区,应该逐步帮助信用互助组提高为信用合作社。对现有供销合作社的信用部,应帮助其向独立的信用合作社发展。
一切信用合作组织的放款工作,必须结合生产,为社员服务。只有积极扶植生产,才能不断地扩大信用组织的力量。山西省壶关县百尺、黄山两信用社建立以后,支持群众购买牲畜四百二十八头,羊一百七十八只,肥料十二万斤,农具二千余件,扶植铁货炉一百七十七座。群众称它是“解决生产困难的小银行”,纷纷报名入社。这两个社业务区域内的总户数,已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参加了信用社。信用合作组织应根据社员困难的大小、需要的缓急掌握放款工作。有些信用合作组织机械地提“先集体、后个体”,“先生产、后生活”,“着重伙贷伙用”,这是很不全面的。重视对互助合作组织的扶植,这是正确的,但决不应忽视对个体社员的生产及生活的照顾。因为信用合作社社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若按“集体”或“个体”划出先后,就违反了平等的原则,会使互助组织脱离个体农民。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是分不开的,生活困难往往会影响生产,会迫使农民去借高利贷,因此,信用合作组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解决社员的困难;如社员生活确有困难,就应该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
信用合作组织应该有重点地、有条件地与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试行订立“业务合同”。这种“业务合同”应在各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内容要简单、具体,时间不宜过长。信用合作社对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应在社员需要贷款少、存款多而不致影响信用社贷放活动的条件下进行。山西平遥县东泉等信用社创造的“业务联系合同”、“三连环合同”的办法比较好。“业务联系合同”规定:生产互助组(社)有款存入信用合作组织,有困难时由信用合作组织给以扶助。“三连环合同”规定:信用合作组织支持供销社资金,供销社供应互助组生产或生活资料,互助组向信用社存款存粮,这种办法深得社员欢迎。
信用合作组织应以收放货币为主。但农民出卖农产品,大都为购买生产和生活用品,因此,动员农民全部存储货币是有困难的,必要时信用社仍应存储一部分实物。但存储实物的种类不宜过多,并应周密考虑存储实物可能发生的积压、差价、赔累、和保管技术上的困难,最好采用“以贷定存”办法(群众需要贷粮多少,即存粮多少)。
国家银行应在金融政策及业务经营上领导与支持信用合作组织,这是发展和巩固信用合作组织的重要条件。由于农村存放业务有季节性,信用社的存放业务很难平衡,因此,银行需要在资金方面帮助信用社灵活周转。当信用社初成立吸收存款尚少或缺乏资金时,银行要给予贷款;信用社的资金积存时就应转存银行。
应该认识:发展信用合作组织并不意味着禁止农村中的自由借贷。自由借贷在今天的农村中还具有调剂资金的积极作用。但自由借贷的范围小,且带有自发性与盲目性,易于走向高利剥削。我们对待自由借贷不能采取简单的限制或者完全放任的态度,而应该一方面正确贯彻“借贷自愿,有借有还,有本有利,低利借贷”的政策,以利自由借贷的开展;另一方面又必须积极地、稳步地发展信用合作组织,以加强对自由借贷的领导。只有组织信用互助合作,才能有领导、有计划地广泛组织农村闲散资金投入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困难,限制高利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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