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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规定要求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不得超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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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17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办、国办规定要求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不得超标准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最近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获悉,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和党风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9月份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规定中强调,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规定中明确,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不得借机购置新车。
规定中提出,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不管何时配备的,一律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规定中,对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的专车配备,对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以及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的用车审批和配备,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重申: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规定还要求,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据悉,《规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正在积极贯彻执行,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已经按规定更换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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