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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能否让侵权者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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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2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工商局能否让侵权者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编辑同志:
今年以来,一个村办橡胶厂擅自在其生产的橡胶密封圈产品上标注我厂厂名,假冒成我厂产品销售,给我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橡胶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我厂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未作任何处理。请问:工商局应否责令该橡胶厂赔偿我厂的经济损失?
                  广西平果县桂华
桂华同志:
那个村办橡胶厂擅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你厂的名称,假冒你厂的产品销售给客户,其主观上是意图不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正当的商业活动来获取竞争优势,以便轻而易举地占领你厂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开拓出的市场。此举不仅侵犯了你厂的名称专用权,而且也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如果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村办橡胶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合法、恰当的。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和行政制裁责任的处罚,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范围上有个基本分工。人民法院负责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争议的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司对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追究。故对你厂因村办橡胶厂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作出责令赔偿的裁决,否则就越权行使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因此,你厂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该村办橡胶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你厂的经济损失。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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