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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宽 1994-02-28 00:00

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第5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赵海宽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强化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点学习体会。
    一、货币政策是最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
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是由国务院通过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进行的。《决定》第17条指出,中央政府要“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这三者之中,货币政策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宏观调控的最基本内容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也即保持社会总供给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总量。而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化,是能否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和币值稳定的决定性因素。
什么是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总供给是能够向市场提供的各种商品,总需求指的是有效的需求,即货币供应量乘其周转次数体现的购买力。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除了要积极支持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尽可能多增加商品供应外,主要是调节全社会的货币供应总量,使之体现的社会总需求同社会总供给的规模相适应。
所谓货币供应量,就是投到市场上的现金和转帐货币量。它们是由银行通过资金运用形成的。银行的资金运用95%左右是贷款,因此也可以说是由银行贷款形成的。企业向银行借款通常是为了支付进货款。银行给购货企业的贷款,很快就会转化为销货单位的销货款。销货单位得到销货款,又会分别用于向职工发放工资、支付各种费用、上缴财政税利和支付进货款,除一部分形成潜在货币外,其余展转转化为现金和转帐货币。因此,国家只要抓住银行这个关键,控制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也就可能实现。
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资金活动只能影响社会货币的分配和周转速度,而不能直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财政收支也是这样。在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包括用发行债券取得的平衡),财政收支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只影响社会货币周转次数,并对社会货币量进行再分配;在财政收支发生结余或赤字引起社会货币量的增减时,是通过增减财政在银行的存款或向银行借款、透支的办法实现的。归根结底财政收支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还是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变化实现的。
当然,这只是就社会货币供应的总源泉来说的,而并不是说财政等非银行部门的经济活动对货币供应量、从而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无足轻重。相反,财政等部门除可影响货币周转速度外,还可以用超过收入安排支出,发生赤字;多安排基础性建设项目等办法,迫使银行追加贷款,增加货币供应量,使社会总需求扩大。因而财政等部门的活动对总需求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要给中国人民银行创造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条件
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能够发挥的重大作用,只有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独立执行这一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货币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国务院正确、及时制定货币政策,《决定》第19条规定“组建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货币政策决策机构。中央银行行长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对委员会的工作应发挥重要作用,要主动汇报和反映货币流通现状,提出需要采取的调控货币供应量措施方案,力争使委员会作出正确及时的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决定》第19条),积极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支持增加社会总供给,控制货币供应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力争实现币值和物价的稳定。
我国的货币市场是统一的,人民币在全国可以畅行无阻地流通,任何一个地方多投了货币都会影响全国的货币流通状况。为防止地方盲目上项目,倒逼中央银行多供应货币,加剧通货膨胀,《决定》第22条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权,包括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和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必须集中在中央”。
有些人认为,应该给地方政府下放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权,使中央同地方明确分工,实行两级宏观调控。这是值得商榷的。持此种看法的人可能把宏观经济调控理解为对经济建设大事的管理,觉得不应过分集中,而应适当分散,以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实际上宏观经济调控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经济概念,是一种总量性调控。它把全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作为调控对象,把争取实现社会总需求同总供给的平衡作为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直接制定和组织执行。如允许各地、各部门自行调控,自己决定货币供应数量,全社会的总需求同总供给就不可能平衡,通货膨胀就难以避免。
宏观经济调控由中央统一进行,绝对不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宏观调控不同于过去的计划管理,不要一听加强宏观调控就顾虑会限制微观搞活。过去的计划管理是直接对微观经济进行约束,计划性越强,对企业的约束力越大,经济越难以搞活。宏观经济调控则主要对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调节和控制,把单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完全放开,交由市场调节。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币值稳定,就是要企业充分发挥活力,加快发展,扫清道路,搭好舞台。《决定》规定宏观调控权集中中央,原因之一,也是为了促进微观搞活。如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分管宏观经济调控权,实行两级或多级调控,把宏观调控微观化,则原来计划管理的某些缺点,就可能在这种微观化了的宏观调控中再现。
保证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决定》第16条中规定,“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能为解决企业资金困难责令银行贷款。使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资金力量和企业化要求,自主决定对某家企业是否贷款、贷款多少。
  三、主要用经济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
我国目前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仍主要采用行政手段。这种手段的调控是有效的。这从我国多次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但这是一种缺少弹性、不利于微观经济搞活的调控手段。运用这种手段调控,往往严格控制时“一刀切”,使产品有销路、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得不到必要的资金和货币,无法正常生产,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放慢。放松控制时,有些产品滞销,经营管理差的企业也得到了资金,很容易出现通货膨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在第17和19两条中明确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要“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
存款准备金率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我国早已使用。公开市场业务,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在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调节货币流通的活动,过去我国尚未使用。《决定》第13条规定“中央银行开展国债买卖”,这就为中央银行今后举办此项业务提供了条件。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其中特别是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中,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计划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等需要专门论述外,在金融体制方面也要进行深入的改革,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尽快成立政策性银行。
目前我国的几家专业银行,国家经济机关的性质很强,有一部分业务活动必须为国家的政策和政治任务服务。这是一些不能考虑赔钱、赚钱,必须办理的政策性业务。例如:“老、少、边、穷”贷款,扶贫贷款,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政府规定必须对某些企业和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专业银行承办这种业务,就无法真正实行企业化。因为企业化要求考核利润,以利润带动和促进业务活动,而办理政策性业务却不能考虑利润。我国银行业务的90%左右由几家专业银行办理,中央银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措施,首先要影响专业银行,使其采取相应行动,才能将这些措施的作用传导到微观经济领域。专业银行尚未实行企业化,对经济调控措施的反响不敏锐,中央银行就无法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因为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就是通过影响被调控者的利润增减,促使其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被调控者没有实行企业化,不认真考核利润,对利润多少不很在意,用影响其利润增减的办法,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决定》第19条规定“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承担现由各专业银行承担的不能考虑有无利润,必须按照政府指令办理的业务。
政策性银行成立,专业银行把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实行企业化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
金融市场要进一步发展。《决定》第13条规定,要“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不仅要扩大有价证券市场,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也要商品化。整个货币资金,除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外,都将变为商品,按资金商品交换原则活动。
如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政府职能也已转变,中央银行就可主要依靠经济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当国家加强宏观控制,实行紧缩政策时,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并公开在市场上出卖有价证券,以此促使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也提高贷款利率,收缩贷款,减少货币供应数量。市场原则是无情的。在企业取得资金的代价提高后,经营管理好、产品有销路、成本低、盈利多的企业能够承受,可向银行借款,也可到市场筹资,仍能获得必要的资金,保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经营管理差、产品无销路、成本高、利润低的企业,承担不了这样的代价,也没有人愿意给予资金支持,既不能从银行借到款,也难于从市场上筹到资金,只有压缩生产或经营规模。这就既能从宏观上控制住货币供应总量,又能在微观上满足经营管理好、产品有销路的企业的资金需要。不但可以保障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可以促使经济结构趋于合理。
  四、进一步搞活利率
为了进一步搞活利率,充分发挥利息的作用,《决定》第19条规定,“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这就是说,中央银行除要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时调整中央银行贷款利率,间接影响社会利率水平外,还要及时相应调整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直接影响社会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自己决定存、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中央银行围绕基准利率规定的自由浮动幅度范围。
我国利率的变动权曾长期集中于中央政府,档次少,变动不多,成为一种死杠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开放以来,利息已开始向资金价格转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利息就基本上表现为资金商品的价格。利息作为资金价格,是资金这种特殊商品使用价值的代价,是这些资金带来利润的能力的代价。
利息转化为资金价格,就为中央银行充分运用利率手段,主动进行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创造了条件。当资金需求大于供给,市场货币量偏多,需要加强宏观控制,防止通货膨胀时,可主动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带动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也提高利率,使全社会的利率水平提高,资金供需趋于平衡,货币供应量紧缩,市场货币流通逐步正常。相反,当商品销售不畅,生产速度下降,中央银行可主动降低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带动商业银行利率,从而全社会利率水平下降,使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易于取得,代价减少,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有的同志问,为什么不彻底放开银行利率,还要规定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这是因为我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点是资金短缺,经常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状况,如不适当限制,利率水平就可能升得很高,伤害生产,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一些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尚且采用有管理的利率制度,规定存款利率最高限和贷款利率最低限,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有管理的放开利率政策更是容易理解的。
  五、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决定》在外汇管理方面也提出了重大改革。第19条规定“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这不仅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加对外经济交流打好了基础,也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尽快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加了有利条件。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运用手中掌握的外汇,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人民币汇价,鼓励商品出口或进口,促进社会总需求同总供给的平衡,保证我国经济更快发展。
一些人担心,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会引起人民币对外大幅度贬值。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人民币有着较高的购买力,以购买力平价来说,人民币同美元的现行比价,不仅调剂价,就是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也把人民币内含价值低估了。决定两种货币比价的固然是它们的供求状况,但各自内含的价值或购买力还是要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实际比价超过这个基础太远,必然会出现相反的趋势,把它向基础拉近。这就是说,人民币的外汇价格放开后,如不出现意外情况,不会发生大的贬值。即使出现波动,也会很快平静、稳定。同时,我国还有一定的外汇储备,必要时国家还可以抛售外汇,干预汇价。所以人民币实行自由兑换后,汇价是能够基本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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