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莓 |
1994-11-29 00:00 |
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第2版(经济) 专栏:
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木莓 本案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鉴于近年我国经济生活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比较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禁止假冒、仿冒等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了涉及面比较广泛的法律规范。我们相信,随着法律常识的普及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各种假冒行为必将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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