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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楚余继军 1994-11-30 00:00

江西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全省近八成村委会进行了民主选举,村风民风明显改善

第4版(要闻)
专栏:

  江西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全省近八成村委会进行了民主选举,村风民风明显改善
本报南昌11月29日电记者余清楚、余继军报道:江西省在努力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与之相配套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到目前为止,全省有1.6万多个村委会进行了民主选举,占全省村委会总数的79%。
为贯彻全国人大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江西省人大颁布了《江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制定了推行村民自治的工作细则;省民政厅编写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话》、《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资料汇编》等书,印发到乡村。认真、细致的宣传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和民主参与意识,全省各地村民参加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均在90%以上,部分村达到了100%。
江西省民政厅还确定了“一个民政局长抓一个村民自治示范点”的工作方针,全省共抓示范县1个,示范乡镇54个,示范村1211个。示范单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平均人数减少12%,平均年龄下降4—5岁,文化程度明显提高。村委会干部既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又积极为村民谋利益,改善、密切了农村干群关系。
推行村民自治工作几年来,全省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村委会经济实力有所增强。村风民风也有了明显改善,村民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的多了,刑事犯罪少了,民间纠纷的调解率上升到95%以上,公德意识和道德风尚日益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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