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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3-31 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预会政务小组解答香港公务员关注的若干问题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预会政务小组解答香港公务员关注的若干问题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3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第六次会议,讨论了香港公务员关注的若干问题。委员们认为有必要就当前公务员中存在的疑虑加以解释或澄清,并且欢迎香港的公务人员继续向预委会反映他们的问题,政务专题小组将一如既往地予以高度重视。
有关香港公务员关注的若干问题,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解答如下:
1.九七年香港公务员会“大换班”吗?
答:不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这也就是说,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政府任职的公务人员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均可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作。
香港取得今天的成就,与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务员制度是分不开的。对香港公务员为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的贡献,小组的委员一致给予充分的评价。保持九七年前后香港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连续性是香港平稳过渡的一个重要方面,委员们真诚地期望目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员九七年后都能安心工作,九七年后继续为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港人服务。
2.“秋后算账”的说法有根据吗?
答:没有根据。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无论其在哪个政府部门,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政治敏感性,都是依照香港的法律执行公务。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他们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作,同样是依法履行公职。此外,九七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保留香港原有的一整套有关任用、纪律等方面的制度和专门机构,对公务人员进行管理,这样,无论是在政治上或是在制度上,都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秋后算帐”问题。
3.九七年后香港公务员需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吗?
答:基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这已明确了九七年七月一日后香港公务员“负责”的对象。当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它应当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这是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整体而言,这种负责关系通过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来体现。对此,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已作了规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因此,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来说,它们的工作并不存在向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的问题。
4.九七年后香港公务员是否仍可担任原来的职务?
答:九七年七月一日原在香港政府工作的公务人员,一般均可留在原来的职位上工作。但主要官员将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至于七月一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员的任用和提升,将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公务员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为依据,这与目前香港公务员的任用和提升的依据没有什么差别。
5.九七年后外籍人士可以在政府部门担任公务员吗?
答:当然可以。依据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除主要官员外,政府部门的其他各级公务员,外籍人士都可担任,但是他们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九七年前即在香港政府任职的外籍公务员。
6.九七年后香港公务员必须会普通话和中文写作吗?
答: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可见,懂得普通话和中文写作并不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担任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但是懂得普通话和中文写作将有利于与内地各部门的交流和沟通。
7.九七年后不能由外籍人士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人士担任的职位有哪些?
答:九七年后不能由外籍人士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人士担任的职位是很少的。依据基本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这些职位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的正、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等。此外,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不能由外籍人士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人士担任。
8.香港原有关于公务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九七年后是否保留?
答: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
9.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有关公务员薪俸和服务条件事宜的常务委员会九七年后是否仍然存在?答: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因此,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以及关于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包括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等,九七年后可以继续存在,就公务员的招聘、晋升以及有关公务员薪俸和服务条件的事宜履行其应有的职能。
10.九七年后香港公务员的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会低于原来的标准吗?
答:不会。基本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在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公务人员留用后,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者)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11.政务小组对设立公务员长俸基金问题是否持积极态度?
答: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特别行政区政府会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可见,九七年后公务员的退休金是有法律保障的。从香港目前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前景来看,应该说,将来公务员退休金的支付不应成为问题。
委员们理解香港公务员对退休金问题的关注和担忧,并支持设立公务员长俸基金的要求。希望港英政府为此采取积极的、切实的措施。
12.如何看待因“居英权计划”取得英国居留权的公务员?
答:中国政府反对“居英权计划”的严正立场,是针对英国政府蓄意违反联合声明的行径和政治图谋,并不是针对取得“居英权”的个人。取得“居英权”的公务员,九七年后可以继续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作。不过,他们的所谓“英国公民”身份将不会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也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的其他地区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此外,由于在外国有居留权,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将和外籍人士一样,不能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
13.“九七年后中国武警部队将到香港代替香港警察行使职能”的说法确实吗?
答:这种说法没有依据。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九七年后不派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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