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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修众祝欣越 1994-04-30 00:00

见义勇为牺牲的人能否申报烈士?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见义勇为牺牲的人能否申报烈士?
问:1993年11月5日深夜,我县曹河乡顾庄村民兵王陆海在与行窃歹徒搏斗中,被歹徒刺中肺动脉而牺牲。县、乡有关部门对他见义勇为的献身精神进行了表彰。请问,能否为他申报烈士?怎样申报?
              河南淮阳县人武部齐修众
答:革命烈士是国家对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赋予的荣誉称号。根据国务院1980年公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性文件规定,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可确定为革命烈士。审批程序为: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再由县(市)人民政府行文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革命烈士。
                民政部优抚司 祝欣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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