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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5-31 00:00

兵役法

第4版(要闻)
专栏:资料

  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通常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
1798年9月,法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征兵法》(亦称《儒尔当法》)之后,一些国家便相继制定颁布了专门的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行兵役法共12章65条,除规定了国家的兵役制度、兵役工作机构外,还对公民履行兵役的条件、期限、形式和权利、义务,兵员的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现役军人优待和退伍安置以及对违反兵役法的惩处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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