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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0-29 00:00

照顾灾区农民归还贷款的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灾区农贷减免缓收办法

第2版()
专栏:

照顾灾区农民归还贷款的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灾区农贷减免缓收办法
为照顾灾区农民归还贷款的困难,鼓励农民生产自救热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增产粮食和救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的精神,制订了一九五三年灾区到期农贷减免缓收处理办法,这一办法业经政务院审核同意,并通知各级银行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该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凡灾区农业贷款户所欠国家银行一九五三年到期农业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免收本息一部分或全部,转作政府救济:(一)凡连年遭受水旱等严重的自然灾害的地区,贷款户多年累欠的到期贷款确实无力偿还者;(二)凡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今年夏秋两季作物总收成在三成以下的贫农或贫苦中农确实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者。
二、凡因遭受自然灾害今年夏季总收成在六成以下、三成以上的贷户,偿还到期贷款确有困难者,可延期一年归还,对困难较多的贫苦农民,可延长至二年归还,并可酌情免除贷款利息及一部分本金。
三、山区、老根据地区及其他贫瘠地区的个别贫苦贷户虽未遭灾,但其多年所欠到期贷款确属无法偿还者,亦应分别情况,酌予缓收,以至免收其到期贷款利息及本金之一部分或全部。
四、凡银行委托信用社、供销社及其他部门贷给农民的贷款,如合乎第一、二、三条减免或缓收条件者,均得依照前项规定办理,不合乎前项规定者仍须照原订贷约归还到期贷款。
五、凡不合前项减免条件之贷户,以及灾区基层供销社贷款、集镇工商业贷款和农村中以经营手工业或商业为主的手工业者与商贩等贷款均得按贷约规定偿还贷款,对其中归还有困难者可酌予延长还款期限。
该办法并规定,灾区到期农贷减免缓收工作,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各级生产救济组织,深入调查,讲明减免政策,以户为单位进行减免缓收。在掌握上应以轻灾缓收、重灾部分减免、部分缓收,特重全免为原则,各省行可根据此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订补充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在秋后收贷工作时一并进行。为了使这项工作有计划地进行,该办法还规定各省需减免的贷款由各省提出控制数字,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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