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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6-30 00:00

薛驹在八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上作报告建议通过担保法等三个法律草案

第4版(要闻)
专栏:

  薛驹在八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上作报告
建议通过担保法等三个法律草案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今天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作了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这三个法律草案是:担保法、保险法和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薛驹说,本次会议对担保法、保险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三个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三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担保法草案修改稿,薛驹说,草案修改稿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牲畜可以抵押,承包的荒山、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修改为:“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抵押;同时,建议增加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规定从事担保业务可以收取担保费用。
薛驹说,担保是一项民事活动,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企业,收取适当的费用是可以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在担保业务中大多数没有收费,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是基于信用和互助,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费,涉及面较宽,而且,收费标准多少适宜等尚缺乏经验,因此,建议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关于保险法草案修改稿,薛驹说,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分类标准需要研究,对最低限额既要有明确规定,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建议修改为:“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薛驹说,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采取限期整顿的措施是必要的,但对其中因违法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应当由监督管理部门实行接管。因此,建议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薛驹说,一些委员提出,在我国农业极其重要,农业保险不可缺少,但又有特殊性,应当另行立法解决。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薛驹还汇报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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