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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雄飞 1995-06-30 00:00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案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案
何雄飞
案情
浙江省某县农村居民××于1988年下半年向村委会申请占用耕地64平方米建住宅。但他仅在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人民政府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按64平方米面积筑基建房。1989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60平方米建房,××不仅未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面积修正宅基后再行施工,反而进一步扩建阳台,新占耕地14平方米,两项合计非法占用土地18平方米。当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8平方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中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说明,农村居民建住宅,不论使用何种土地,均须根据拟用土地的性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即属非法占用土地,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例中某县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规定的标准,批准××建住宅用地60平方米,而××却实际使用了78平方米,显然,超出的18平方米土地属于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此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8平方米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积极争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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