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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吉祥 1953-11-30 00:00

鄂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不协调现象要纠正

第2版()
专栏:

鄂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不协调现象要纠正
湖北省鄂城县国营商业部门和合作社的关系,长期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双方在购销等业务上均从单纯营利观点出发,互相排斥,以致不法私商乘机活动。这既削弱了国营经济的领导作用,也降低了合作社在群众中的威信。
该县合作社的商业网相当强大,很多农副产品的收购,国营商业部门本来可通过协商方式委托合作社代购,可是该县的某些国营商业部门却不这样做,看见那种产品畅销利大就和合作社抢购。如该县南风区,区供销社及分销店遍布各中小集镇,而国营商店的该区收购组,为了与合作社争夺市场,竟委托私商代购,并优先交给私商一部分资金,因而助长了一些不法商人的投机行为。如东沟镇张绪恒等七人开设三个交易行,他们只以“同利行”名义和国营商店签订了代购芝麻和莲籽两种产品的合同;但这三个交易行却利用国营商店的名义,盗用国家资金收购了多种产品,并把代国营商店收购的莲籽私自运至汉口出卖,牟取暴利,其中一次卖给私商联立行的莲籽就有三千四百多斤。这些不法商人还利用代国营商店购销作幌子来偷漏国税和欺骗农民。如张绪恒等两次下乡推销,卖钱额共达一千零八十九万多元,应纳百分之十六的行商税,但因利用代国营商店购销作幌子,却按坐商百分之五纳税,共偷税一百多万元。涂家恼私商余云清还拦路压价抢购农民的黄豆,并说:“我是代国营商店买的”。此外,鄂城国营商店还利用抬高收购价格的办法与合作社争夺市场。如葛店芝麻牌价原是每百斤十七万八千元,但国营商店葛店收购组未经县财委批准擅自提价每百斤十九万元,使许多农民把芝麻卖给合作社后又要求合作社退还,造成了市场的混乱现象。
某些国营商店对合作社的批发业务,也存在单纯的营利观点。如六、七月菜油大量上市,形成滞销,国营油脂公司不收,合作社收购来的菜油因储存不下,就把收购来的三十多万斤菜油向外地推销;到了八月间,市场菜籽来源缺乏,菜油供应困难,油脂公司却以合作社曾把菜油外销为藉口而拒绝批发给合作社,使合作社不能供应社员需要。百货商店金牛营业所批发红糖时,因合作社要扣除百分之三的优待折扣,金牛营业所就宁肯把红糖批发给私商而不批发给合作社。该营业所经理还对当地的合作社经理说:“以后不给优待。”严重的违反了国营商业商品应首先批发给合作社的政策。
合作社在收购和供应方面也存有严重的单纯营利思想。县合作总社在收购小麦时为私营新建面粉厂代购小麦六万斤,而停止了谭家桥等地代国营粮食部门收购的业务。为了多赚钱,还把代购的小麦提价卖给私商。更严重的是,有的区供销社干部不愿国营商店干部到自己区里收购,竟利用区公所和社员代表的名义通知国营商店撤销在区里的收购组,致使合作社和国营商店的关系越来越坏。
产生上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该县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干部缺乏政策观念,错误地认为合作社和国营商业是像私商开铺子一样,把自己降低到普通的商人,因而各自从营利观点出发,互相排斥,这是一种严重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的表现。以上这些问题,已引起了中共鄂城县委的重视,加强了对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领导,并已采取了若干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 (胡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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