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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昌赣 1995-09-29 00:00

损害他人违章建筑也应赔偿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损害他人违章建筑也应赔偿
黄昌赣
农民丁某在自己责任田内施工建房,邻居刘某认为丁某房屋建成后会影响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要求丁某另择他处建房,丁不从,继续建房。于是,刘召集子女将丁家即将竣工的房屋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为此丁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刘某称,法律规定了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保护不合法财产。丁某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属不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拆除丁某的违章建筑,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不受影响,客观上起了制止丁某违法行为的作用,所以不但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而应当受到褒扬和奖励。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对违章建筑行使拆除与否决定权的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先由行使决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处理决定生效后,即使违章者拒绝履行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也无权采用强制措施拆除,只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才是合法的。公民个人根本无权拆除他人的任何建筑物,不管建筑物是否为合法建筑,也不管建筑物是否已被确认为违章。公民擅自损害他人的建筑物,是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等人拆除原告丁某的违章建筑,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损失,主观上被告等人有故意的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另外,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丁某违章建房,及所建违章房屋影响被告刘某等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所引起。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知,原告丁某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引起纠纷的那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及子女赔偿原告丁某经济损失2.08万元,对原告丁某的违章建房行为予以罚款500元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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